酒驾后交强险到底赔不赔?
酒驾后交强险到底赔不赔?
酒驾后交强险到底赔不赔?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驾驶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会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方损失进行赔付,但赔付额度有限。而醉酒驾驶则更为严重,保险公司虽然会垫付抢救费用,但事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案例引入:酒驾后的赔付困境
2023年9月,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张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张某在治疗终结后将徐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诉讼中,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因受害人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发生,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另外驾驶人有饮酒的情形,符合商业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相关规定。故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无证驾驶车辆,但不能据此等同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某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规定,在驾驶人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禁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故该免责条款对徐某产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免除对张某损失的赔偿。
另外,虽然事故认定书未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承担责任,但因张某存在无证驾驶以及在行驶过程中轻微占道的情况,对于自身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在扣除张某自身应承担的损失外,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16万余元,徐某赔偿张某的余下损失1.6万元。
交强险赔付原则:酒驾与醉驾的区别
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况交强险会进行赔付:
- 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 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受损需要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时,交强险也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驾驶员酒驾,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这是免责范围。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对方酒驾发生事故,交强险是不会赔的。
那么,什么是酒驾?什么是醉驾?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实际案例分析:交强险赔付的边界
2023年6月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上道路上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入院治疗,住院花费近3万余元。原告伤情后经某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构成伤残。经双方多次调解,就后续赔偿问题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李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杨某操作不当造成的,被告杨某及其保险公司应当共同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认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是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足额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没有异议,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杨某系饮酒驾驶机动车,饮酒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确系在头天晚上饮酒,因工作需要便于次日凌晨驾车外出,驾驶途中杨某自我感觉酒精经过隔夜后已在体内充分分解,便麻痹大意,撞上了路边行人李某。对于该事实的认定,杨某亦不持异议。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因大多数商业保险合同中将酒驾作为免责事由,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商业保险将依约免责不予赔偿。
然而,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及时得到治疗和赔偿,国家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交强险的承保公司需依法对第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杨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所驾驶的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因被告杨某饮酒后驾车,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故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替代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二、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0.4万元(不含先期垫付的0.8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与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交强险是法定的机动车保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利益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便受害方能够及时得到救助。酒驾、无证驾驶等过错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但交强险的设立并非纵容无证驾驶、酒驾等过错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过错行为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向过错行为人进行追偿。
因此,再次提醒广大司机,要谨记“安全驾驶大于天,守护生命重如山。”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持“证”上路,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