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空日记”辱骂网友掉粉200万,网络暴力治理需多方合力
“空空日记”辱骂网友掉粉200万,网络暴力治理需多方合力
近日,抖音网红“空空日记”因在直播中对网友进行人身攻击而引发全网关注。这位拥有500万粉丝的生活博主,在与一位素人网友的互动中使用了“得癌了吧”“有病就赶紧投胎吧”等侮辱性言语,并公开了对方的账号ID,导致该网友遭受网络暴力。尽管“空空日记”事后发布了道歉视频,但仍未能获得网友谅解,一周内掉粉200万,账号价值大幅缩水。
这一事件不仅反映了网络环境下人身攻击的严重性,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暴力法律界定的关注。在互联网时代,如何界定和处理这类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人身攻击:法律如何界定?
网络暴力行为往往通过捏造诽谤、人身攻击、非法披露隐私等手段,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区分网络批评与网络暴力至关重要。网络批评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网络暴力则属于违法行为。
网络批评一般是出于善意,比如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对企业和公民特定言行的批评。而网络暴力则往往带有恶意,通过攻击侮辱、谩骂等方式宣泄情绪。从客观上来说,网络批评者一般掌握基本事实,有合理的信息渠道;而网络暴力者则往往散布捏造或虚构的情节,缺乏客观事实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转发他人的网暴言论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司法解释,自媒体随意转载批评言论亦可能担责,尤其是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大V”,在转帖时应承担与其影响力相应的注意义务。
公众人物的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保护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一方面,公众人物从其高知名度中获取了利益,应当对公众的合理关注保持必要容忍;另一方面,由于其公共身份,社会公众对其活动有合理关注和讨论的权利。但是,这种容忍义务是有界限的。通过捏造事实、诽谤、攻击谩骂等方式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同样构成违法行为。
维权途径:从报警到诉讼
面对网络暴力,受害者并非无计可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对类似行为的处罚措施。
以广东法院审理的几个典型案例为例:
- 吴某飞捏造并发布不实信息诽谤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游戏主播叶某龙在直播中辱骂玩家,被判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 汤某在微信群组辱骂同学,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 王某在社交媒体上丑化、侮辱袁隆平院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这些案例表明,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受害者可以通过报警、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平台责任:从“避风港”到“守门人”
在传统的侵权法范式中,网络暴力被视为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事情,平台似乎置身事外。然而,随着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这种观点正在发生变化。网络平台作为连接施暴者和受害人的关键媒介,应承担“守门人”义务。
平台需要强化预警机制,加强对虚假信息、网络谣言的治理,尤其要注意对利用深度伪造等人工智能技术所发布的虚假信息的识别防范。在相关信息违法性较为明显的情况下,平台应主动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大型网络平台还需承担特别的网络暴力治理义务,包括采取合理、有效和成比例的措施,及时预防网络仇恨言论大规模传播的风险。
建设健康网络环境:人人有责
“空空日记”事件再次提醒我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面对网络暴力,保持冷静、依法维权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如何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健康、理性的网络环境?
对于网红和公众人物来说,要时刻保持谦逊和克制,避免因情绪失控而陷入争议。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应积极履行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举报和处理机制。而对于普通网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成为网络文明的守护者,不参与、不传播任何形式的网络暴力,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社会风气。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平台的监管和公众的自觉,我们才能真正打造一个健康友好的互联网舆论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在其中自由表达、理性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