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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裁决: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享有遗产继承权

创作时间:
2025-01-22 06:10:28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广东高院裁决: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享有遗产继承权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继子女继承权的案件作出重要裁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继承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导。

01

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杨某近与前妻育有子女杨甲、杨乙、杨丙。杨乙于2017年3月去世,其生育一子杨某杰。2003年6月,杨某近与颜某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刘某民、刘某玲是颜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在杨某近与颜某结婚时均已成年。

2012年至2017年12月期间,杨某近与颜某跟随刘某民在增城生活;自2018年1月起,杨某近与颜某则跟随刘某玲在珠海市生活,直至2021年1月19日杨某近去世。杨某近去世后,因其未留有遗嘱,各方就死亡抚恤金及遗产分配产生争议。

02

法院裁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民、刘某玲以其作为被继承人杨某近的继子女已对杨某近尽了赡养义务为由,申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乐昌法院一审认为,因颜某与杨某近结婚时刘某民、刘某玲均已成年,故杨某近与其二人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且未能提供在经济上供养杨某近的证据,应认定双方未形成赡养关系,刘某民、刘某玲不享有继承权。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则认为,自2012年以来,杨某近分别与刘某民、刘某玲共同生活多年,直至死亡。刘某民、刘某玲对杨某近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亦相互承担,应认定刘某民、刘某玲对杨某近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据此,二审改判认定刘某民、刘某玲享有杨某近遗产的继承权。

03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

社会影响

这起案件的裁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的尊重,也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导向作用。在审理家事纠纷时,法院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强调了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重要性。这一裁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专家指出,继子女能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这种关系的认定,需要考虑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家庭身份的融合性。这一裁决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行为的认可,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敬亲的传统美德。

这起案件的裁决,不仅是一次法律适用的实践,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它提醒我们,在处理继承问题时,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也要充分考虑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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