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遇难者存款依法继承,贷款可不催收不罚息
汶川地震遇难者存款依法继承,贷款可不催收不罚息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强烈地震,造成近7万人遇难,1.8万人失踪,37万余人受伤。这场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地震,不仅给灾区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留下了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其中,遇难者在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如何处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遇难者存款处理:依法继承,保障权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个人储蓄属于个人财产,放在银行的存款不属于银行也不属于国家,只属于存款人所有。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转变为遗产,才可以被继承或充公。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有遗嘱的情况:如果死亡前经过财产公证,有公证的继承契约和在世的继承人,就要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人只需提供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即可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无遗嘱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继承人先后进行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继承者按照法律顺序进行继承,存款优先分配给配偶,然后是子女再然后是父母。由于关系复杂或者牵扯到资金分配问题,必须要对财产如何分配进行公证。如果过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这笔财产就会被单位或国家所有。
贷款处理:特殊时期,特殊政策
地震过后,灾区的房屋被毁,许多家庭的贷款问题随之而来。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即使房屋被摧毁,贷款者仍需按时还款。然而,考虑到地震带来的巨大破坏和受灾群众的实际困难,国家采取了人性化的处理方案。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证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对于借款人在汶川地震的损失,不能通过保险获得理赔或通过保险补偿、担保追偿后的金额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案例:政策落地,温暖人心
以邱某为例,他在汶川地震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首付款172万元,并办理了26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不幸的是,邱某在地震中遇难,其母亲任某成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任某年事已高且无独立经济来源,无力继续负担房贷。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任某的实际情况,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致: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开发商退还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及网签备案,退还房屋首付款。考虑到任某是失独老人,法院还成功劝导地产公司免除了应支付的违约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处理地震灾区贷款问题上的灵活性和人性化。通过多方协调和努力,不仅解决了任某的经济困境,也让她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汶川地震后,国家在处理遇难者存款和贷款方面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受灾群众的人文关怀。无论是存款的继承,还是贷款的处理,都充分考虑了受灾家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这些政策和措施,不仅有效缓解了受灾群众的经济压力,也为灾后重建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的这些举措,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让社会在灾后重建中感受到了温暖与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