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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电动车新规下的事故赔偿

创作时间:
2025-01-21 22:54:30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二轮电动车新规下的事故赔偿

2024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二轮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判定有了新的变化。根据最新规定,部分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这对其事故赔偿产生了重大影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车辆的技术参数、驾驶人的主观认知以及是否投保交强险等情况。建议广大车主在购买二轮电动车时,详细了解车辆属性和技术参数,并尽可能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降低潜在风险。安全驾驶,人人有责!

01

电动车新规:部分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公告。要求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2024年11月1日起,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在许昌市区一品牌电动车售后中心,记者咨询了从事电动车销售多年的曹先生,他告诉记者,此次新规主要规范的就是车辆不仅在速度上作出限制,对电动车的材质也提出了严格要求,特别是塑料部件的使用受到限制。

与现行标准相比:

  1. 提高防火阻燃性能,使用塑料材质部件总质量不超过整车质量5.5%
  2. 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最高设计车速不能超25公里/小时
  3. 增加篡改难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
  4. 使用铅蓄电池的整车重量限值由55公斤放宽至63公斤
  5. 不再强制安装脚踏骑行装置

曹先生介绍到,此次新规还有三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要实施,包括电动自行车电池安全、充电器、锂电池的新国标标准,新规的出台利于生产厂家的健康发展,且给了消费者更多的保障,让电车更安全、寿命更长。所以接下来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消费者一定要购买国标车型,这样才可以上牌照,从而放心地上路行驶。

02

电动车事故赔偿案例

电动车使用的增多,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呈上升的趋势,中学生违规骑电动车上学、放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更是让人担忧,已严重威胁到学生的生命安全。

事故案例一:12岁骑电动车撞人父母被判赔110多万

2021年10月4日,12岁的小萧使用父亲萧先生的账号,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小萧逆向行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且未戴头盔的夏女士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夏女士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萧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小萧未成年,共享电动车在使用时有保险服务,故以小萧的父母、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萧的父母赔偿夏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事故案例二 :学生驾驶电动车搭载同学摔倒致其死亡,父母被判赔70万元

2022年3月4日,未成年学生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未满16周岁)沿湾沚区湾沚镇南湖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G329国道与南湖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电动车发生侧翻。后座乘员李某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于是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周岁。”因此,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路上骑电动车或改装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

03

电动车交强险投保规定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保险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解决部分摩托车车辆交强险承保问题。根据监管要求,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南京地区建立摩托车车辆交强险承保便民服务“1号窗口”,自近日起,开通线上和线下双渠道,方便摩托车车主投保。

一、“1号窗口”线上化平台针对哪些群体?

“1号窗口”线上化平台目前仅支持南京地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自然人车主本人提供交强险便民投保服务,非自然人,非南京地区,过户等摩托车车主请自行联系保险机构咨询投保方式。

二、“1号窗口”线上化平台的投保途径是什么?

“1号窗口”线上化平台是方便南京摩托车车主,自主通过线上投保入口,上传投保所需资料,由保险机构线上办理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一项便民举措,摩托车车主无需到现场办理。

线上投保入口:扫描“1号窗口”线上化系统的二维码,进入“自助投保申请”界面,阅读“投保须知”后,直接进入“自助投保”界面进行投保。

三、在平台投保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新车投保: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车主身份证正反面;旧车投保:行驶证正副本、车主身份证正反面。以上材料均需拍摄原件。

四、平台投保注意事项有哪些?

投保时,应按照页面要求真实、准确填写信息,完整上传资料,如出现投保资料不全、不清晰、错误等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页面所留手机号码向摩托车车主核实,再办理保险业务。

为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第三方利用平台收费获利,每位消费者的手机号码最多投保三台摩托车。

五、服务保险公司有哪些?

线上服务:本平台摩托车交强险由南京地区特定车辆联保体为摩托车车主提供“兜底”服务,由平台按设定规则自动分派其中一家机构,为摩托车车主办理投保业务,无需通过中介办理。

联保体机构: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国寿财险、紫金保险、大地保险、中华联合财险、阳光产险、天安保险、太平产险、中银保险,共11家。

另外,摩托车车主也可以选择线下服务,直接到“1号窗口”服务网点办理。

六、办理服务时长有多久?

各联保体机构“1号窗口”通过系统接受任务后,将会实时审核承保资料并尽快联系摩托车车主。原则上当日完成承保工作并进行系统办结反馈。对确需省级公司核保的,承保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2日。如遇特殊情况超过2日的,保险公司会主动联系摩托车车主说明原因,做到应保尽保。

七、摩托车保险服务是否收取费用?

无论是线上投保,还是线下投保,该平台和保险公司不收取保费以外的任何服务费用。保险公司应告知投保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修正)》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八、服务监督号码是多少?

摩托车车主在投保过程中如遇到疑问,可致电各机构服务热线进行咨询,详见南京地区“1号窗口”服务网点信息表,或致电维权热线:4008012378。

来源:江苏保险微信公众号

04

法律适用争议

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是否适用交强险规则,存在两种意见: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依法应该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偿。

二是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虽然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是事故发生时超标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因为电动车所有人原因导致。因此在发生事故后,应按照非机动车处理。

理由如下:

  1. 法律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标电动车仅表明该电动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轻型摩托车,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这类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2. 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并且不能严重偏离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通常理解。社会公众对机动车范围的普通理解和认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以及工程机械车辆等,在大家的日常观念里,普遍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未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不符合交强险投保条件,现实中无法在保险公司中购买到交强险,即电动车所有人主观上不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且客观上也无法投保交强险,所以未投保交强险的事实不可归责于电动车所有人,若认定电动车所有人因未投保交强险而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失,有失公允。

机动车与超标电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就超标电动车而言,其技术上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超标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危险程度已经近似于机动车,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对交通事故中强弱各方的调节,其在道路交通注意义务中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其危险性相较于其他非机动车较大,危险回避能力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在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中,虽不宜适用交强险的规则,但是在责任认定方面,可以考虑适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归责原则。

05

安全驾驶建议

两轮电动车本是为了方便人们的出行,但根据有关统计,电动车的事故率非常高,且容易发生严重人伤的交通事故,说明电动车无论是在管理还是使用上,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在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上一直存在争议,人有认为其仍应当按照非机动车处理,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其为机动车,即使做了鉴定,也不能否认其非机动车的属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加大电动车的管理,包括出台新国标,交警部门对电动车佩戴头盔的检查等等,但是电动车的事故仍然处于较高水平,甚至经常出现酒后驾驶电动车等危险行为。希望今后能够出台更多规定,从电动车的生产及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车使用,保障人们安全出行。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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