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的价值:从“两道防火墙”说起
合规管理的价值:从“两道防火墙”说起
合规是“高质量发展”语境下企业的标配,是现代企业进入高端商业朋友圈的名片。没有合规就没有合作,是全球一流企业的共识。一些企业将合规建设仅仅看做完成监管要求的“规定动作”,实际是对现代企业管理发展趋势的迟钝,是没有理解企业对合规的内生需求。
合规作为代表企业管理发展方向的趋势性选择,其“价值和意义”清单可以列得很长很长。比如,通过合规管理和诚信建设赢得全球商机;通过合规管理梳理内部秩序为企业管理赋能;通过合规建设促进规范履职保护高管人员;通过合规建设提升商业人设吸引人才;通过合规优化提升信用增强软实力等等。
我们理解,合规的核心价值导向无外乎两点,一是防控风险,二是提升管理效能创造价值,而强化管理也是防控风险应有之义。本文将从实践案例出发,阐述合规管理如何通过建立“两道防火墙”防控企业风险。这“两道防火墙”,一是员工个人行为与企业责任之间的防火墙,避免员工个人责任向企业传导;二是企业集体行为与高管个人责任之间的防火墙,避免企业风险向个人传导。本文还将阐述在合规生态已经形成的当下,合规对获得监管优待、司法优待的重要意义。
“雀巢案”以司法裁判的方式确认了合规管理“第一道防火墙”效果
2017年,雀巢公司六名员工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刑事犯罪。此类案件十分普遍,此前几乎无一例外都以员工个人行为系履职行为为由,以单位犯罪追诉,并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双罚。雀巢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审法院都认定六名员工的行为属违反单位意志的个人行为,并最终判决个人担责,雀巢公司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雀巢公司之所以能免于处罚,原因就在于合议庭经审查认为雀巢公司建立并实施了良好的合规管理体系,这种合规管理足以说明员工个人行为与单位集体意志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联系,起到了“防火墙”的效果。
雀巢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内部制度和政策严格禁止员工对外行贿或非法收集公民信息。就此,雀巢公司提供了公司宪章、员工培训教材、政策与指示、关于与卫生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等,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充分证明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而不是表面文章。
雀巢公司还举证,其从不为此向员工、医务人员就非法收集公民信息提供资金,不允许员工以推销为目的与孕产妇或公众接触,也不允许对医务人员行贿。对于各项规定,雀巢均要求员工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
“雀巢案”之所以被很多人称为我国合规管理第一案,其核心要义在于,该案通过“司法裁判”这一最具说服力的方式确认了合规管理的“防火墙”作用,在既判力的影响之下,合规管理的防火墙效果在司法领域、行政监管领域广为接受。
雀巢案的影响是深远的,我们今天仍然在学习和研究雀巢案。学习和研究的是,究竟什么样的合规管理体系才足以在员工履职行为与单位集体责任之间构筑起防火墙,阻断责任的传导?什么样的合规体系才是真正有效的合规管理,才足以说服合议庭排除合理怀疑相信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行为?如何避免纸面合规陷阱建设能够落地见效的合规体系?这正是当下合规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课题。
监管机构对“合规免责”的态度更加明朗,意味着合规管理“第二道防火墙”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实践证实
2022年10月,《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国资委令的形式发布,成为迄今为止位阶最高也最为重要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性文件。很多人没有注意到的是,在《办法》正式发布之前,国务院国资委还曾于2022年4月1日发布了《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稿。虽然只是并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过程稿,但这一版本内容非常务实,相较于现行适用的《办法》,其在诸多合规具体机制上进行了大胆规定,可惜其适度超前的立法态度败给了立法的保守性和开门立法的代价上,最终的正式稿较之竟然修改了多达一半的内容。现在看来很多实践领域的落地难题,在该版本都能找到一些对应的解决之道。比如针对合规监督而言,现行《办法》反复强调违规追责问责,只字不提合规免责,只有约束而无激励。而《办法》征求意见稿则从正面激励的角度规定了合规免责机制,甚至明确提出了合规免责事项清单这一呈现方式。
违规追责与合规免责是一体之两面,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合规免责机制,丝毫不影响企业主体在开展本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时设计并实施合规免责机制。
事实上,《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公开公布的过程稿,其同样是凝结了许多立法专家和社会各界的真知灼见,千修万改才得以成稿面世的。之所以最终未能在正式稿中体现,是因为《办法》是一部规范的部门规章,属于法律文件的范畴,按照民主立法的要求需要大范围征求意见,一些保守意见认为我国合规管理才刚刚起步,重在通过违规追责形成威慑,还没有到可以通过高水平合规换得免责减责的发展阶段,为了尽快出台,最终《办法》只能对保守妥协,删除大家有意见的内容。
但合规免责机制的生命力并不受《办法》的影响,近年来,多家地方国资委出台的合规管理规范性文件,就大胆规定的合规免责机制。比如,2022年12月《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就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合规容错免责制度,制定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把依法合规作为免责认定的重要依据。2024年3月《河南省省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也做了同样规定。
合规免责机制被国资系统广泛认可,充分说明了合规管理“第二道防火墙”作用被进一步证实。因为,合规免责着眼点在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等个人层面的免责,在一个良好的合规管理体系之下,重点岗位合规职责明确清晰,只要个人严格履行其岗位合规职责,就可以适用合规免责机制,获得责任减免,保障企业管理人员个人、家庭和职业安全。实践中,许多企业制定了合规免责事项清单,合规免责机制正在与“三个区分开来”理念一起发挥着正向激励作用。
有效合规管理的“防火强”作用,不只在员工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管之间,甚至是与客户、第三方商业伙伴或被并购企业之间,都能建立起风险转移和责任切割的机制,避免企业因为上述关联方存在违规行为,而承担连带性责任。
合规不起诉改革方兴未艾,“合规行政和解”实操性越来越强,合规互认成为共识,良好的合规监管生态让合规管理防控风险创造价值的功能更加凸显
司法领域,自2020年3月开始的中国版“合规不起诉改革”,在高规格的推动之下发展速度很快,已经从刑事起诉阶段向侦查阶段、审判阶段,乃至执行阶段进行全流程延伸。尤其在2024年初之后,该项司法改革的重点,似乎已经从检察院向法院阶段过渡,发源于刑事案件的改革,已经逐步向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全覆盖。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举办,聚焦“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与会发言代表的身份和发言主题印证了这一点。除了法院刑庭庭长发言外,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发言,聚焦民事合规;基层法院副院长发言,聚焦行政合规;基层法院执行局长发言,聚焦执行合规。高校学者还发言,“以穿透式合规激励理念提升人民法院合规改革质效”。最高法院张军院长也强调,“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可见,司法领域的合规激励已经全面开花,通过合规建设获得司法优待将成为我国合规管理的一大亮点。
行政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法》为企业合规免责提供了基础依据,但相关条款并未被有效激活。近年来,随着合规意识的提升,许多部门或地方政府纷纷出台配套制度或实施细则,行政监管合规从宽正在从制度走向执法实践,并逐步落实落地。比如,2023年宁波市推出《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2024年6月,黄山市发布《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等等。“合规行政和解”正在通过宽大的行政监管激励企业建立合规体系。2021年,美团、滴滴、阿里等平台企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严厉处罚,但除了高额的罚款之外,被罚企业都要求在三年内每年向监管机构提交合规管理报告,也说明了监管处罚不是目的,通过监管促使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才是良苦用心。
此外,不同机构、不同领域的合规激励也并非各自为政,在合规价值得到普遍认可的当下,合规互认正成为共识。比如,企业获得合规不起诉对待后,除了司法上做不起诉处理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随后的追责中也会将其不起诉结果作为宽大处理的考虑因素。笔者在处理的多起国有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中,在获得不起诉决定后,都会申请检察院向国资委出具一份从宽处罚的检察建议,而国资委也会充分重视该等建议,并体现在最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宽缓处理上。
良好的合规生态已经形成,合规管理对企业的价值已经不仅仅通过“两道防火墙”来体现,而是在更深层面成为获得行政监管优待、司法优待的重要方式,良好的合规管理不仅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甚至可以成为出罪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