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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宠物伤人案:店员操作不当,狗主人仅担两成责任

创作时间:
2025-01-22 02:02:33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靖江宠物伤人案:店员操作不当,狗主人仅担两成责任

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宠物狗在宠物店洗澡时咬伤店员”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关乎责任归属,更折射出宠物行业在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方面亟待加强的现实。

01

案件回顾:谁之过?

2024年2月至3月间,杨某夫妇先后两次将自家宠物犬送至某宠物店洗澡。第二次洗澡时,宠物店员工江某在准备为该犬佩戴嘴套时,该犬突然情绪失控将江某咬伤。江某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江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夫妻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将宠物犬送至宠物店内消费,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被告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时,宠物店取得该犬的管理人身份。因原告自认系该宠物店的实际经营者,因此原告及该宠物店的责任合并确定为原告自担部分。

对于原、被告的具体责任应当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宠物犬具有一定攻击性,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在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宠物侵权事故,但被告夫妇疏于采取措施即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存在一定过错;宠物店接受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犬,并在未采取好安全措施前就让其饲养人离开,增加了原告为宠物犬洗澡时的安全风险,宠物店作为宠物犬的管理人亦存在过错;而原告江某长期从事宠物服务行业,应当清楚该行业风险,江某在认出该犬并明知该犬存在攻击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终止服务,让宠物犬继续待在笼子里,确保安全。但其不顾宠物犬撕咬的可能,在未佩戴足够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仅穿着防尘衣继续操作,其自身对于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综合认定被告杨某夫妇负担原告损失的20%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担。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最终确定原告至起诉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000余元,由二被告连带赔偿20%,即800余元。

02

预防措施:如何避免类似事件?

这起案件给宠物行业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如何在日常工作中防范宠物狗咬伤,成为每个从业者必须面对的课题。

  1. 佩戴防护装备:在接触具有攻击性的宠物时,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必要时可使用防护面罩,减少直接暴露的风险。

  2. 使用安全工具:给宠物佩戴嘴套是防止咬伤的有效措施。此外,使用防护网、防护栏等工具,可以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3. 建立信任关系:与宠物互动时,应保持温和渐进的方式。先让宠物闻闻手,然后在笼子里与它们相处一段时间,或者试着与它们进行简单的“对话”。虽然宠物无法理解话语的具体含义,但它们能够感知说话的语气。因此,温和的交流方式有助于让宠物逐渐熟悉工作人员的气味和说话方式。只有当宠物没有表现出任何反抗或攻击性时,才考虑更进一步的接触。

  4. 专业培训与风险意识:宠物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新员工入职后,医院会为他们购买意外险。“在与宠物打交道的过程中,有些意外是难以避免的。即使从业多年,偶尔也可能会受伤。”

03

行业规范:沟通与责任

  1. 充分沟通:在服务开始前,宠物店应主动询问宠物主关于宠物的习性,特别是是否有攻击性倾向。宠物主也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避免因隐瞒导致意外发生。

  2. 建立服务档案:详细记录宠物的品种、性格、历史伤害记录等信息,为后续服务提供参考。

  3.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攻击性宠物,制定专门的管理方案和应急处理流程,确保员工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反应。

  4. 明确责任边界: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宠物主和宠物店在服务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宠物店和宠物主的警示,更是对整个社会的提醒。随着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如何安全、和谐地与宠物相处,已成为每个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通过加强安全防护、提升行业规范、明确责任边界,我们才能真正构建一个人宠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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