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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通过新证据启动再审?四大类别+六大要素全解析

创作时间:
2025-01-21 22:04:46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当事人如何通过新证据启动再审?四大类别+六大要素全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经历连续败诉后,若当事人寻求翻案,关键在于寻找符合法定条件的新证据,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此条款明确指出,新证据需具备推翻原判决、裁定所确认事实的能力。那么,何种证据可被视为符合此标准的新证据呢?以下,我们将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两个维度进行探讨。

法学理论层面的新证据分类

从法学理论层面分析,新证据可归结为四大类别:

第一类,在庭审终结后新发现的证据。即在案件已完成庭审程序后,当事人方才发现并获取的,对案件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材料。

第二类,庭审过程中已知但无法及时获取的证据。此类证据在庭审期间已为当事人所知悉,但由于条件限制或权利行使的局限性,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或提交法庭,即便已申请相关信息公开,但法庭程序无法为此类证据的获取提供必要等待时间。

第三类,涉及庭审记录缺失的证据。具体指当事人已在庭审中提交,但法院的质证笔录及判决书中均未予记载或反映的证据。若当事人已向法庭多次强调该证据的重要性,而法庭未予记录或采纳,此类证据在后续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应被视为新证据。

第四类,庭审后新形成的证据。此类证据的形成往往与案件判决后发生的另案诉讼或纠纷相关联。在原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未能发现或获取相关证据,但在后续案件中,通过另案诉讼或纠纷的解决,形成了与原案相关联的新证据,或利害关系人在另案中提供了对原案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

上述四类证据,在法学理论上均被视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新证据,可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作为关键证据提交。

司法实践中新证据的提交要求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新证据的提交需满足实质性要求。

即,所提交的证据必须为核心、关键性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核心事实,而非推论、印证或侧面信息。只要证据满足这一要求,无论其发现或获取的时间点如何,法院均应予以接收并采纳。即便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证据提交延迟,法院仍应依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当然,法院可对延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并可能要求其承担因证据提交及质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无论如何,核心、关键性证据均应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因此,当事人应深入了解新证据的概念及要求,以便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有效运用新证据,争取案件的公正裁决。

另外,在当事人提起再审过程中一定要知道,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有严格的法律流程和要求的,当事人务必在申请再审之前充分了解再审程序的四大核心流程,掌握其中的关键要点,尤其是要按照程序的要求提交正式有效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的内容一定要符合6大核要素的要求,同时需要在书面材料中对新证据进行论证和说明,这方能达到有效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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