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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让企业节税增效,苹果公司避税案透视国际税务规则

创作时间:
2025-01-22 04:38:48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税务筹划让企业节税增效,苹果公司避税案透视国际税务规则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优化税务结构的目的。税务筹划不仅能有效降低税收负担,还能提升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税务筹划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

01

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税务筹划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优化税务结构的目的。以下是其核心内容与方法:

  1. 税种选择与税率优化
    合理选择适用税种并优化税率是基础策略2

  2. 税收优惠政策利用
    充分申请和使用国家提供的各类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负2

  3. 关联交易定价
    在公平交易原则下,通过合理定价转移利润,优化税负2

  4. 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合法增加可扣除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

  5. 收入确认时间调整
    通过递延或提前确认收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2

  6. 风险管理与合规性
    确保所有筹划行为符合税法要求,规避潜在风险2

税务筹划不仅能有效降低税收负担,还能提升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税务筹划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

02

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企业具体状况和国家政策灵活运用各种工具和方法。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得更精准的服务。

  1. 纳税人身份规划:选择个体户、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等不同形式,以适应最优税率1
  2. 计税依据优化:控制税基规模,如推迟税基实现时间或分解高税率项目1
  3. 税率筹划:在税基一定时,争取适用更低的税率1
  4. 税收优惠利用:主动申请行业或区域性的税收减免政策1
  5. 会计政策调整:采用有利于节税的存货计价、折旧计提等方法1
  6. 递延纳税:通过合同控制等方式延迟缴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1
03

案例分析:苹果公司的国际避税战略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013年,尽管美国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的最高法定税率是35%。但是,美国公司的实际有效税率却仅为12%-18.1%,更有甚者,几乎不纳税。

与此同时,美国联邦债务飙升,高达16万亿美元

“朝堂”震怒,美国政府开始调查跨国公司税务问题。

“擒贼先擒王”,树大招风的苹果公司首当其冲,成为美国参议院常设调查小组委员会的主要调查对象。

300多页洋洋洒洒的调查报告中,细数了苹果公司的种种避税问题,顿时舆论哗然。

报告指出:

2009-2012年,苹果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不包括美洲),销售利润为740亿美元

与之相应的,却是寥寥无几的税款:

苹果公司几乎未曾向任何国家或地区缴纳税款。

若以应税计,苹果公司需为这笔收入,额外支付高达260亿美元的税款

苹果公司国际避税“战绩斐然”:

  • 2011年,苹果公司在海外囤积了1002 亿美元利润,几乎未缴纳美国所得税;

  • 2012年,苹果将360亿美元全球销售收入,转移出美国,当年就避掉90亿美元美国税负;

  • 2011年,苹果税前净利为342亿美元,实缴税款25亿美元。当年有效税率仅7.3%

苹果公司的“避税组合拳”打得漂亮,就像金庸武侠小说中的周伯通,自创“左右互搏”

  1. 成本分配到高税区用于扣税;

  2. 利润转移到低税区缴税。

俗称“倒账”

为了实现以上两个战略目标,苹果公司主要依靠国际避税“三件宝”,“瞒天过海”:

  • 收入递延;

  • 转让定价;

  • 勾选规则。

第一件宝:“收入递延”

尽管美国对国内公司的全球收入征税。但是,“收入递延”条款允许:子公司的利润,在进行股息分配汇回母公司前,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子公司的利润纳税。

理论上说,跨国公司可以将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无限期地囤积在避税天堂,而无需缴纳美国税。

苹果等跨国公司,便利用了“收入递延”条款,将美国收入转移到低税区或无税区,以规避美国税,增加税后利润。

为了遏制跨国公司滥用“收入递延”条款,将海外子公司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美国出台了F 类收入”条例(Sec.951(a)),该条例要求

美国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之间,转移的某些类型的“F类收入”,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要立即由美国母公司纳税。

对此,跨国公司“见招拆招”,通过下文所述的“第三件宝:‘勾选规则’”,将部分“F类收入”选择成为“穿透体”,不被立即征税。详情请见下文。

如下图所示,“F类收入”包括以下部分:

(注:“无形资产低税收入”部分为2017年川普税改后新增。)

更多关于“F类收入”、“受控外国公司”、“避税策略”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专栏的以下文章:

《拥有外国公司的美国税务居民和移民人士,如何做好税务筹划?》;

《在美华人注意啦!海外持股10%及以上必须申报5471表》。

第二件宝:“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公司使用内部簿记,在各个附属公司之间,分配费用的方式。

它的核心部分是:独立交易原则,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根据市场条件下的公平成交价格,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通俗地讲,就是“亲兄弟明算账”。

该原则具有局限性

在工业化时代,相似的有形商品间的交易价格容易被认定,或者可以通过比较行业间的利润率,获得估值;而在数字化时代,有价的无形资产,例如:著作权、专利等智慧产权,由于其独创性而估值困难

基于对跨国公司滥用“转让定价”条款的担忧,即:关联方通过不合理定价,将收入转移到低税区,将成本分配到高税区,以此合理避税巧获利。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82节,以及后续出台的多项修正法案,布下天罗地网,对该滥用行为围追堵截:

赋予IRS对关联方交易拥有重新分配收入、扣除额和其他税项的权力;此外,

美国税法还规定:关联方之间,任何超过一年的无形资产转让,均须接受国税局的定期审查和调整

宽猛相济,恩威并重,方能长治久安。

美国立法者深谙此治国之道,“法外施恩”,在满足一些实质性和行政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成本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greements’,简称‘CSA’)”,免受“转让定价”原则的监管

“成本分摊协议”设立的初衷,主要考虑到高科技跨国公司具有研发成本大、风险高的特点。因此,鼓励跨国公司间,“共患难,同富贵”,通过成本分摊的方式开展研发工作,各自独立承担研发成本。

但是,“百密必有一疏”。

跨国公司与美国税务局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用该漏洞,苹果公司“明修栈道,暗度陈仓”,通过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将大量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无税区(统称“避税天堂”)

第三件宝:“勾选规则”

在税法上,美国税务局允许:100%控股的境内外“受控公司”,通过“勾选规则”,选择不被视为子公司

因此,跨国公司可以选择让较低级别的外国子公司,选择成为“穿透体”(Disregard Entity)。继而,子公司将不被视为法律实体,受控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也就**不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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