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瞬时性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解析

创作时间:
2025-01-22 07:17:55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瞬时性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解析

瞬时性贸易业务因其独特的瞬时性和过渡性特点,在企业管理中如何正确选择收入确认方法(总额法或净额法)至关重要。根据最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和年报工作通知,企业需严格按照准则执行,防止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来操纵财务数据。瞬时性贸易业务因其特殊的货物流转模式,更适合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应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理解和重视,以提高年报质量和透明度。

01

瞬时性贸易业务的特征

瞬时性贸易业务是指企业仅瞬时性、过渡性地拥有货物所有权的贸易业务。这种贸易模式下,货物的转移在供应商的仓库或相关方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实现,企业没有采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的实物流转过程,也没有实际持有、管控存货的行为。具体来讲,该贸易模式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 企业分别与供应商、客户签订采购、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之间在货物品类规格、货物数量、制造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主要条款上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
  2. 企业通过与供应商签订货权证明书或货权转移证明等相关凭证取得所有权,但货物由供应商直接送至客户的指定地点,或者由客户直接到供应商处提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未实际持有货物或仅在运输过程中短暂地持有货物。
02

收入确认方法的选择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关于贸易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主要是以企业是否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为标志进行区分:如果是主要责任人,则以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如果仅为代理人,则按净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对此,他山小编认为瞬时性贸易业务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可能更为谨慎、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控制权的取得具有短暂性、过渡性

主要负责人与代理人的判断应依据企业在向客户转让货物前是否拥有该货物的控制权来确定。根据《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对货物具有控制权的情形如下:

  • 转让货物前能够控制该货物的情形 瞬时性贸易业务是否符合
  •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货物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未完全符合
  • 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一般不适用
  •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货物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货物与其他货物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一般不适用

瞬时性贸易业务一般不符合情形2、情形3,下文仅对情形1进行具体讨论: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0)第14号—收入(2018)》指出,“当企业仅仅是在特定货物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暂时性地获得该货物的法定所有权时,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控制了该货物”。在瞬时性贸易业务模式中,企业分别与供应商、客户签订购销合同,货物前后两次的物权转移均在供应商的仓库或相关方指定仓库进行,供应商通过仓储货物权转移的方式进行交付,在该情形下,企业仅因货权转移凭证获得所有权,该所有权的获得具有短暂性,甚至存在企业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货物所有权即转移至客户的情形,这表明企业对货物的控制权(即能够主导货物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并不充分,如无法自由调配货物、难以将货物转为自用或难以阻止其他方使用该货物,且该控制权的取得同样具有短暂性、过渡性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有权取得后,货物仍位于其他方仓库未实际转移,企业在形式上承担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但实际上不能全面地管理货物,亦使得其获得的控制权不够充分。

未实质承担货物主要责任、存货风险

依据《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具体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在瞬时性贸易业务中,企业与客户独立签订销售合同,一般具有自主定价权,但在承担货物主要责任和存货风险方面,则可能并未完全符合实质性要求:

  1. 主要责任方面:瞬时性贸易业务中,企业一般需对货物的质量负责,在转让货物之后,企业形式上需承担各项产品的质量责任和赔偿责任,但由于销售合同对货物供应商具有直接指向性,企业可以很容易将相关责任转嫁给供应商,同时企业及客户也均对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能有合理性的预期;另外,货物的运输一般由供应商或客户完成,企业可能并不直接承担向客户转让货物过程中的运输责任和风险;
  2. 存货风险方面:从瞬时性贸易业务模式来看,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企业难以主导相关商品的使用;企业可能并未有主动囤货、承担存货风险的行为和目的,企业取得货物所有权后,虽然形式上需承担存货风险,但其在取得货物后,即时或较短时间内即将相同规格、数量的货物交付给客户,实质上可能并不承担存货风险。

实质在贸易业务中更类似于中间商角色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0)第14号—收入(2018)》指出,“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根据其承诺的性质,也就是履约义务的性质,确定企业在某项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货物的,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企业承诺安排他人提供特定货物的,即为他人提供协助的,其身份是代理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货物可能也包含委托另一方(包括分包商)代为提供特定货物”。

瞬时性贸易业务模式一般不属于“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货物”“委托另一方(包括分包商)代为提供特定货物”的情形,该模式可能是先采购后销售,也可能是“以销定采”,但不管何种方式,企业的供应商与企业客户在销售合同中指定的供应商有极强的对应性,企业在业务链条中更类似提供协助的中间商角色。

另外,从合同履约责任来看,虽然名义上企业是向其客户供货的主要责任人,但鉴于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在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等主要条款方面存在严格对应关系,且采购和销售合同同时订立或订立时间相隔较短,因此企业可以很容易地将其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转嫁给供应商,且可以合理预期供应商具有责任承担能力,因此该模式下的“主要责任人”身份更多是形式上的。

03

相关监管案例

XBCY(000557):供应链贸易业务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

业务模式:公司根据区域煤炭供应变化和客户需求,与客户签订煤炭供应长期协议(框架协议),然后通过签署《量价确认函》确定每批次煤炭的质量、数量和价格,并负责组织煤炭运输事宜。供应商按公司要求将煤炭装车后,公司即可通过国铁95306系统跟踪车辆运行状态至双方约定的收货地点。公司收货后,调配运力、集装箱或由国铁专用线运送。

04

总结

瞬时性贸易业务因其独特的瞬时性和过渡性特点,在企业管理中如何正确选择收入确认方法(总额法或净额法)至关重要。根据最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和年报工作通知,企业需严格按照准则执行,防止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来操纵财务数据。瞬时性贸易业务因其特殊的货物流转模式,更适合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应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理解和重视,以提高年报质量和透明度。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