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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条件、特点与法律效力

创作时间:
2025-01-22 01:09:31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一文读懂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条件、特点与法律效力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设立时间、主体资格、担保财产范围等都有别于传统的动产抵押权。本文将详细解释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及其相关特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时间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

与动产抵押权相比,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1. 主体的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2. 担保财产的集合性: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 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

  • 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未特定,包括“现有”和“将有”的财产;
  • 抵押财产具有变动性,即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都处于变动之中(不断地买进卖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1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才特定。

  1. 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1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出现,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的例外。须注意: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1规定情形出现,抵押财产特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允许,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4条:

  1.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欲取得对抗效力,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意:不是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原因在于:以将来的财产抵押时,财产还不存在呢!)

  3.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时,不得对这些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利。须注意:即使买受人为恶意(受让时知道其为抵押财产),转让的财产也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完成了交付)。

总结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就开始设立了,但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好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抵押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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