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破产:法律适用与学生权益保护
民办学校破产:法律适用与学生权益保护
2024年7月,深圳厚德书院因资不抵债被迫停办,1.4亿元债务、800多个家庭陷入困境,这所被誉为“民办高中第一”的学校,从创立到倒闭仅8年时间。这一事件不仅震惊了深圳教育界,也引发了全国对民办学校破产问题的关注。
破产法律适用:从无到有
民办学校作为非营利法人,在破产程序中存在诸多特殊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这一批复为民办学校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例如,民办学校往往涉及大量学生和教职工权益,简单适用企业破产程序可能引发社会问题。此外,民办学校的资产结构复杂,既有教学设施等有形资产,也有品牌声誉等无形资产,如何合理评估和处置是一个难题。
特殊性与挑战
学生权益保护
民办学校破产最直接的影响是学生权益受损。厚德书院事件中,800多个家庭面临子女失学风险,其中不乏中产家庭。如何妥善安置学生,确保他们能够继续学业,是处理民办学校破产时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
资产处置
民办学校的资产处置也面临特殊挑战。一方面,教学设施、图书等资产的变现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学校品牌、师资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处置更为复杂。在厚德书院案例中,学校场地出租方要求返还租赁场地,进一步加剧了资产处置的难度。
债权人利益平衡
民办学校往往涉及多类债权人,包括银行、供应商、教职工等。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引发连锁反应,考验着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智慧。
完善建议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个人债务问题缺乏有效解决途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提供债务重组或豁免的机会,避免其因学校破产而陷入长期债务困境。
加强资金监管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资金监管,要求建立监管账户,将办学资金纳入监管账户,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及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等方式。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最多只能监管学校对学费收入的使用,如果学校缺钱,无法归还债务,那么,还是会出现资金问题。如厚德书院的财务审计显示,截至2023年末,学校学杂费及代收费有存入银行,尚未发现有坐支现象,现金内控制度健全。学校还设立了“三方共管账户”,并通过签订三方托管协议,将该账户的收支纳入统一核算体系,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教育部门应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学校财务状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同时,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出现危机时能够妥善安置师生。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民办学校破产的特殊性,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专门章节,明确民办学校破产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清偿顺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具体的指导。
民办学校破产问题关系到教育稳定和社会和谐,需要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充分考虑教育的公益属性,优先保障学生权益。同时,也要通过制度创新,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