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如何选定?四种方式确保专业性与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如何选定?四种方式确保专业性与公正性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破产程序不仅是对经营失败企业的一种法律救济,更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以及促进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管理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管理人的含义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指定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主要由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担任,第二十四条前二款是对管理人的积极资格规定,第三款是对管理的消极资格进行了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对管理人的指定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直接指定方式、随机方式、邀请竞争方式、推荐方式。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吉林省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规定,根据破产案件的需要,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按照执业业绩、专业能力、机构模式、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因素等,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一级机构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重大破产案件应指定一级机构管理人为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应指定二级机构管理人为管理人,简易破产案件应指定三级机构管理人为管理人。
直接指定方式
《指定管理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指定管理人规定》第十九条的;2.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吉林省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对直接指定管理人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直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情形应该从严把握,破产案件中的经营管理和监督事务应由清算组中的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与其职权相关的行政性监督协调工作。
随机指定方式
《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对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这种方法以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为基础。
《吉林省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规定,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应分别从所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中,采用摇号加轮候的方式进行指定,摇中案件的管理人,在本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同级管理人均摇中案件后,方能参加下一轮摇号。通过摇号方式被指定为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如该案件由于管理人原因,两年内仍未办结的,在办结前不参加下一轮摇号。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在一级管理人中摇号指定,全省范围内统筹轮候,受理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通知仍在轮候序列的一级管理人自愿报名,在报名的申请人中进行摇号。
邀请竞争方式
因管理人的能力与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同,随机指定方式选取的管理人可能对破产案件力不从心,此种情况下,体现出邀请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优势,即对于工作难度高、专业性极强的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时,该种方式则能够更加便捷且公平的选出具有相应能力的管理人。邀请竞争方式选取管理人的,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案件范围包括:第一,是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案件,第二,是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采用邀请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一般专业性极强或是社会影响巨大,为了避免选任不当管理人,《指定管理人规定》同时规定了采用该种方式的,第一,法院应通过公告的形式,邀请已经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二,人民法院应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参与竞争的机构进行评审;第三,人民法院应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需要更换时的接替人选。
《吉林省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尽快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地法院网发出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发出竞争邀请,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并按照竞争情况确定1名备选管理人。参与竞争的一级机构管理人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转为随机摇号方式。必要时在全国性媒体发布公告,邀请编入外省市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知名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两家我省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或一家我省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及一家符合前款规定的外省市管理人可组成联合管理人参与竞争,联合管理人在参与竞争时,应协商确定联合管理人组长。
推荐方式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这些机构的破产涉及国家政策、国家金融安全、国家利益,《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此类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经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法院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参考并不当然接受。
《吉林省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规定,采用接受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一般应要求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两名以上管理人名册相应级别的候选人,再由竞争评审委员会评定。
另外,随着实践的发展,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逐渐成为一种被接受的管理人选任方法。目前,这种管理人指定方式仍然具有一定的“试验性”。合计占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称为“主要债权人”,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在管理人名册中推荐中介机构。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管理人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人的职责贯穿整个破产程序,并随着破产程序的进展而不断变化。
债务人财务接管
债务人的接管工作是管理人的基础工作内容,应及时、全面、有效,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及时做好相关接管准备,向债务人了解起财务状况,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方案,按照法律规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应当对接管财务进行清点,制作交接清单,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进行确认。
债务人财产清理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对债务人银行账户、实物资产、债权等进行盘点并逐一登记;对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追缴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追回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统计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债权的调查与公示;审查申报的债权与材料保存等。
管理债务人企业
管理人替代原企业管理层管理债务人企业,主要包括: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支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的其他管理职责
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及其他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按照不同的破产程序履行不同的管理职责:
破产重整案件中,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对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和解案件中,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管理人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按照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做出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会议通过后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认可,法院认可后,管理人执行。对于俯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破产财产分配时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将分配额提存。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