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如何区分“失能”和“失信”?
法院判决如何区分“失能”和“失信”?
一家原本经营良好的企业,因市场环境突变而陷入资金困境。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这家企业被错误地认定为“失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决定不仅让企业雪上加霜,更使其失去了重生的机会。这个案例揭示了法院在处理企业债务纠纷时,如何正确区分“失能”与“失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什么是“失能”与“失信”?
在司法实践中,“失能”与“失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失信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失能则是指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导致“执行不能”。
混淆带来的困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院为了追求结案率,往往将“失能”与“失信”混为一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每年全国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形纳入失信名单的数量占纳入失信名单总体数量的比重高达80%-90%。这一条款作为“兜底条款”被过度使用,造成打击面扩大,反而损害了一些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信任度。很多企业因为被错误地列入失信名单,导致融资困难、业务受阻,甚至最终走向破产。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如何科学区分?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科学的甄别机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进行深入调查和评估。这包括对其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市场前景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债务的企业,不应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失信。
其次,需要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文件中多次提到“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这包括对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如果其主动履行义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同时,还需要建立更加灵活的退出机制,对于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给予其重整旗鼓的机会。
地方实践探索
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在这一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腾冲法院通过深化“执源治理”、推动“执破融合”等方式,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对于资不抵债且确无救治可能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依法宣告破产;对于有潜力、有前景的企业,则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同时,还建立了执前督促机制,强化审判部门督促履行责任,向当事人发送执行风险提示书,让当事人理性认识执行风险。
泰州法院则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展示守信、失信和执行不能的不同处理方式。在一些案例中,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既实现了申请人的权利,又保住了被执行人的基本权益。这些实践为全国法院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结语
正确区分“失能”与“失信”,不仅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这需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审慎和专业,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建立起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环境,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