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机制监管AI应用
完善法律机制监管AI应用
由香港贸发局主办的“亚洲授权业会议”近日以“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知识产权的潜在风险”为主题,邀请业界专家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议题,以及如何应对相关风险的策略进行分享。专家们讨论了如何确保授权合规性、识别潜在侵权行为,以及在合同中制定保障利益所需的法律知识等议题。
张淑姬赵之威律师事务所(Ellalan)管理合伙人赵之威引用多个案例指出,针对AI创作的内容是否拥有版权,在中国内地和美国这两个全球主要的知识产权市场,两国法院作出的裁决存在极大反差。根据美国现行法律,任何未经人类创作的人工智能(AI)生成艺术品,都不能获得版权保护;而中国内地则已出现案例,由AI生成内容的作品均可享有著作权。
瞩目的“DABUS”案件源起于计算机科学家史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为其于2012年以AI图像生成计算机系统制作的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申请版权,却因“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而被美国版权局否决。塞勒就此向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被驳回,维持版权局的决定。
同样引起公众关注的《歌剧院空间》(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案中,美国艺术家Jason Allen为其AI生成的获奖作品向美国版权局(USCO)申请版权也被拒绝。Allen指出,他的作品并非AI凭空创作,而是他向人工智能系统输入了多达600个提示词,但美国版权局仍以相关作品缺乏人类创作者为由,否决其版权申请。
相比之下,中国内地艺术家李昀鍇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模型,输入超过400个提示词,最终创作出一张女性图片。该图片后被某网红未经授权使用,李昀鍇为此提起诉讼。内地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由原告李昀鍇通过指导AI系统方式创作,该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最终判决李昀鍇胜诉,被告需向原告作出赔偿。
赵之威以这些案例向与会者提出一个思考问题:“是否要杜绝使用AI,方能令创作换取知识产权的保护?”他指出,AI目前面临的困局,与30年前的互联网相似,正遭受众多潜在用户的质疑。但他相信,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出现相关案例,有关的监管将更加明确。香港授权业界应未雨绸缪,例如及早制定政策方针,为自身业界及客户提升透明度。
赵之威举例指出,假如有人向AI系统提示,要生成一部以老鼠为题材的卡通片,AI有可能以米奇老鼠为造型制作卡通,但若这并非提示者的原意,理应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他建议特许持有人(licensee)和版权拥有人(licensor)在拟定版权协议时,宜加入人工智能条款,以便后续处理赔偿及展开审批流程。
他又说,目前已有相关法律监管AI的应用,因此有关AI应用方面的培训可能是必要的。欧盟本月将颁布立法,制定人工智能使用的一般指南,确保应用程序不会侵犯基本人权或违反现有版权法。
会议主持人ZenWorks总裁罗格·伯曼(Roger Berman)补充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高速发展中,并迈向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