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7个造假偷排典型案例
最新7个造假偷排典型案例
近年来,环保部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各种手段查处了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本文将介绍7个造假偷排典型案例,包括私设暗管排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案例展示了环保部门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的决心和行动,对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成都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案
2023年8月31日,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对成都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1号燃气锅炉配套的RO反渗透膜净水设备和钠离子交换器产生的废水未按要求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和《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2024年1月24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7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眉山市四川天府味道食品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3月14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对辖区内涉水企业开展排查时发现,四川天府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站收集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潜水泵和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固废间后面的土坑内。
经采样监测,排放至土坑内的废水中含有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分别为3900mg/L、14.4mg/L、6.03mg/L。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42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2.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宜宾开源建设投资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污案
2023年3月24日,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对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叙州区工业园区高捷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开展突击夜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擅自将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和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与水质自动采样器送样管路断开,分别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
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监测力量对该污水处理厂(一期)总排口废水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69mg/L,总氮为19.2mg/L。
查阅自动监测历史数据显示,3月24日17时至21时,该污水处理厂(一期)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为15.40—16.14mg/L,总氮为6.05—9.54mg/L,较执法监测结果分别低3.2倍和1.0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2023年4月28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2023年12月6日,叙州区检察院对该案件启动审查起诉程序。
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4年1月16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雅安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川TXXXX9、川TVXXX1、川VDXXX5等14辆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但相关车辆在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
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广安市某橡胶制品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案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卫星遥感反馈,广安市华蓥市经济开发区VOCs数据异常高值。
2024年5月23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高值区进行逐一排查。
排查发现华蓥市经济开发区某橡胶制品公司浸胶车间内集气罩被人为使用尼龙编制袋堵塞。压铸车间建设的两台烤箱无集气罩,收集管道被截断,污染治理设施“形同虚设”。
同时,两台烤箱内摆放了大量已烘烤完成的离合器骨架片,烘烤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异味严重。
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的规定,5月24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立案决定,并指定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办理该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本案借助卫星遥感技术的监测,“高值区”呈现清晰“画像”,精准定位问题区域,提高现场问题核查的效率,形成“远程推送+现场执法”的监管模式。
VOCs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要强化对VOCs排放的执法监管手段,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序排放,减少臭氧生成,推动空气质量逐步向好。
汕头市某造纸企业篡改自动监测设施排污案
2023年10月,汕头执法局专项小组对在线监控平台巡查时发现异常。
汕头市某造纸企业在正常生产前提下,锅炉外排废气常出现颗粒物、氮氧化物为零值的现象。专项小组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企业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专项小组随即组织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在锅炉烟气CEMS系统分析仪与数采仪传输模块线路之间,加装了两个电位器(可变电阻)。
通过旋转两个电位器旋钮,可以调节模拟信号电流传输量,并分别对应调节数采仪采集到的氮氧化物浓度值和氧含量数值电流传输量,从而实现人工改变数采仪采集到的氮氧化物浓度值和氧含量数值的功能。
修改后的数据经数采仪上传至汕头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平台和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国发平台),构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事实。
该企业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专项小组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检察机关积极会商,顺畅沟通衔接夯实证据。
为严打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环境违法犯罪,汕头执法局专门成立由局主要领导挂帅、技术监控领域执法骨干参加的打击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专项小组,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一查到底,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
专项小组通过加强系统值守、提前摸排、梳理问题线索,强化大数据研判分析,深入筛查数据恒值、贴限排放、陡升陡降、流量异常、长期故障、同行业数据差异等多种情形在内的异常数据,果断采取突击检查,实施精准执法,形成有力震慑。
汕头市某洗染企业篡改自动监测设施排污案
2023年10月,汕头执法局专项小组运用在线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某洗染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氨氮平均排放浓度很低,明显偏离该行业污水排放特征,且排放浓度长期保持稳定基本没有波动。
针对此异常现象,专项小组立即组织突击检查。
经现场勘察发现,该企业通过在采样单元进行违规操作,有意设置自动送样分析时间,掐准节点采样前关闸停止排污水,导致自动监测设施所分析水样,均采自未有实际污水外排时段。
视频探头监控录像还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同步掐准采样前节点,对巴歇尔槽沉降井内供采样的积水进行搅动并进行清洗稀释操作,构成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偏低失真。
该企业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专项小组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检察机关积极会商,顺畅沟通衔接夯实证据。
该案件已立案批捕将于近期起诉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