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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起诉儿媳索要赔偿金,法院调解后获15万元

创作时间:
2025-01-22 07:05:33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婆婆起诉儿媳索要赔偿金,法院调解后获15万元

  1. 基本案情

原告左某(婆婆)与被告吴某(媳妇)系婆媳关系,原告左某之子在施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施工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万余元,该笔赔偿由施工单位打款至被告吴某账户,后吴某未将左某应得的部分支付给左某,造成左某生活困难,故左某起诉请求吴某及其二子支付左某应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0万余元。

  1. 法院调解

该案进入法院后,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认为成功的调解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伦理,法官指导调解员从维护亲情的角度出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双方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多次疏导、调解,最终双方摒弃前嫌,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吴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左某150000元。

  1. 法官说法

生命为人格利益中最高贵者,侵害生命权得请求死亡之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死者的固有利益,而死亡赔偿金并非固有利益,其为将要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非等额分配。

家庭的和睦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对于家事纠纷,沂源法院本着能调不判的原则,尽量通过调解纠纷以维护家庭和谐。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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