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推荐:周军律师教你合法维权
最高院推荐:周军律师教你合法维权
在当今社会,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成为每个人都需要掌握的重要技能。在这方面,周军律师作为最高院推荐的维权专家,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维权的基本途径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其中,司法救助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例如,在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均经济困难无法调解的情况,检察机关不仅及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还印发《被害人法律指引告知书》,为被害人提供定向法律指引,帮助其挽回损失10万余元。
除了司法救助,向保证人索赔也是常见的维权途径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维权案例分析
周军律师在处理各类维权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一起地下车位维权案件为例,某小区开发商采取“只卖不租”以及“不买不能进”的做法,引发业主强烈不满。周军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即使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开发商也应当优先将其出租或出售给业主,而非向第三人售卖。这种做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最终,在周军律师的指导下,业主们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特殊情况处理
在一些复杂的维权案件中,如合同诈骗等,维权途径则更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郭某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总结
面对权益侵害,我们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无论是通过司法救助、向保证人索赔,还是在复杂情况下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关键是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正确的维权途径和方法。同时,也要保持理性,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