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交通安全要遵守,飙车喝酒不可有
公职律师说法|交通安全要遵守,飙车喝酒不可有
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无证驾驶、醉驾、不礼让行人等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更是对生命尊严的极度漠视。本文通过两个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例,详细介绍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引用了相关法条进行说明,旨在提醒公众遵守交通规则,重视交通安全。
相关案例及裁判结果
案例一:无证酒驾肇事,害人害己
案情简介: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某十字交叉路口段右转弯时,与刘某某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故法院判决,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路口要减速,安全有保障
案情简介:钟某某驾驶二轮电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将正在经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步行的行人陈某某撞倒,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钟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本案事故钟某某在路口未减速行驶,未礼让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作为事故摩托车的所有人,对车辆管理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院综合案情酌情认定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钟某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钟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保留追偿权的答辩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陈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一百余万元,由保险公司、钟某某、陈某共同赔偿。
公职律师提示
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无证驾驶、醉驾、不礼让行人、不观察四周等行为,不仅仅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更是对生命尊严的极度漠视。这些行为不仅将驾驶员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更将无辜的他人拖入可能发生的悲剧之中。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