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发布家庭借贷纠纷审理情况:87件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占比64%
北京二中院发布家庭借贷纠纷审理情况:87件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占比64%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组关于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统计数据,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3年期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此类案件136件,其中87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占比高达64%。这一数据不仅揭示了家庭借贷纠纷的普遍性,也凸显了其中的复杂性。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但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家庭生活款项支出具有持续性强、构成复杂多样的特点,如果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没有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名,其事后往往较难举证证明借款的具体用途。很多债权人选择优先起诉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债务人,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后再另行起诉其配偶。作为配偶一方,有的确实对借款不知情,但长期将个人银行账户交由对方使用,或理所当然使用对方给予的钱款而不问出处,有可能会让自己成为共同债务人。还有部分夫妻,明知彼此为共同债务人,却以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
法院给出三大建议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民间资金融通秩序,北京二中院提出了以下建议:
债权人:坚持“共债共签”原则
法院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如果相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坚持“共债共签”,即便夫妻一方无法到场,也可以通过录制视频、发送微信等方式固定其关于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避免财产混同
夫妻双方应对家庭财务状况多做沟通,理性对外举债;避免混用个人金融账户,不要使用配偶账户接收本人个人借款;对于大额转账,及时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妥善留存交易记录。
证据留存:关键环节不可忽视
在相关债务确实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应注意防范因财产混同引发债务性质误判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时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如果确实是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尽量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债务;如果另一方无法到场,也要通过事后追认、录视频、发微信等方式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借款转入双方账户
胡某向张某及刘某夫妻二人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后胡某起诉要求将涉案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9万元直接进入张某账户,张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76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频繁转账引发共同债务
赵某分7笔向王某共出借505万元,王某分42笔向配偶韩某转款82万余元。赵某先起诉王某要求还款,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赵某随后又起诉韩某主张前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出借给王某的505万元,与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在时间和金额上虽不能完全对应,但王某在7次收到赵某出借的款项后,均有向韩某转款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配偶参与债务确认
张某的配偶李某为银行工作人员。黄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30万元,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款总额为330万元的借条。李某与黄某多次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李某名下房屋为涉案债务设立抵押权。后黄某起诉要求认定涉案33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比一般公众具有更高金融认知能力的银行工作人员,数次以债务人身份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应当视作对自己债务人身份的确认,因此该330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语
家庭借贷纠纷不仅涉及财产问题,更关系到亲情和家庭和谐。通过上述案例和法院建议,我们不难看出,在处理家庭借贷时,既要遵循法律规范,又要兼顾人情伦理。债权人应增强风险意识,债务人则要树立诚信意识,夫妻双方更要注重财产独立与透明。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家庭借贷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