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法院教你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彬州法院教你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近日,彬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探望权引发的纠纷案,通过“调解+普法”模式有效解决了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影响。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创新做法,也为离异家庭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提供了有益借鉴。
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与中止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设立旨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亲情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然而,在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有时会因各种原因引发争议,甚至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
《民法典》同时规定,当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具体情形包括:
- 探望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孩子健康。
- 在探望过程中有侵权或犯罪行为,损害孩子利益。
- 与孩子关系严重恶化,导致孩子坚决拒绝探望。
- 其他任何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形。
探望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在彬州法院处理的这起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先生与被执行人董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离婚,婚生子小翔由董女士抚养。法院判决杨先生每月可探望小翔两次,但因小翔与杨先生无感情,拒绝与其接触,导致探望权无法正常行使。
法院在处理此案时,并没有简单地强制执行,而是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意愿和利益。执行员耐心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小翔不同意跟杨先生走的期间,董女士负责继续做小翔的工作,并积极配合杨先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探视孩子;杨先生暂不接走小翔,待小翔不再抵触时再按判决内容执行。
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探望权纠纷处理的两个重要原则:
充分考虑子女意愿:随着年龄的增长,子女逐渐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其意愿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法院会征询子女意见,以保护其身心健康。
平衡各方利益:探望权的行使涉及父母双方和子女三方利益。法院在处理时既要保护探望权人的权利,又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避免简单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正确行使探望权的建议
对于离异家庭的父母来说,正确行使探望权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是一种对子女的关爱和责任。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充分沟通:在探望前与直接抚养方充分沟通,确定合适的探望时间和方式,避免突然袭击式探望。
尊重子女意愿: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和意愿,不要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身上,避免给子女造成额外的心理压力。
合理安排:根据子女的年龄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探望方式。对于低龄儿童,可以选择探望性探望;对于较大儿童,可以考虑逗留性探望。
保持理性:在探望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要在孩子面前发表对另一方的负面评价,避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遇到探望权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探望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离异家庭父母与子女的亲情交流。离异家庭的父母应当以子女利益为重,理性处理探望权问题,共同为子女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