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教你如何正确立遗嘱
《民法典》教你如何正确立遗嘱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遗嘱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不仅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还明确了六种遗嘱形式及其具体要求。这些变化为民众合法有效地设立遗嘱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引。
六种遗嘱形式及其要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目前我国认可的遗嘱形式主要有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包括遗嘱内容、签名以及注明年、月、日。值得注意的是,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有他人代笔或使用打印文字,否则可能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适用于遗嘱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的关键在于见证人的选择和见证程序的规范性。
打印遗嘱
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的特殊性在于需要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篡改。
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利用现代录音录像设备制作的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的关键在于确保录音录像的清晰性和完整性,以及见证人的身份确认。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一种应急性的遗嘱形式,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的效力具有临时性,需要及时转化为其他形式的遗嘱。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的特殊性在于其经过法定程序的严格审查,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执行力。
遗嘱设立的常见误区
尽管《民法典》已经明确了各种遗嘱形式的具体要求,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人因遗嘱设立不当而引发纠纷。常见的问题包括:
遗嘱形式要件不全:如自书遗嘱缺少签名或日期,代书遗嘱见证人数量不足等。
遗嘱内容不明确:如财产描述模糊,继承人身份不清晰等。
见证人选任不当:如选择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影响遗嘱效力。
遗嘱变更不规范:如未按照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遗嘱。
口头遗嘱滥用:在非危急情况下使用口头遗嘱,导致遗嘱无效。
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首次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解决遗产继承中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也可以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居住权设立
《民法典》还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允许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保障特定人在特定房产中的居住权利,尤其适用于家庭成员、保姆等需要居住保障的人群。
结语
遗嘱设立是关系到个人财产传承和家庭和谐的重要法律行为。《民法典》的实施为遗嘱设立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同时也对遗嘱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民众在设立遗嘱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