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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司法应对与风险防范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民法典》背景下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司法应对与风险防范

引用
澎湃
8
来源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431041
2.
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paperinformation?paperid=80974
3.
https://www.dehenglaw.com/CN/tansuocontent/0008/030387/7.aspx?MID=0902
4.
https://news.cpd.com.cn/n3569/125/t_1168374.html
5.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9712.html
6.
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paperinformation?paperid=81613
7.
https://www.cnhklawyer.com/%E9%A6%99%E6%B8%AF%E9%9B%A2%E5%A9%9A%E8%B2%A1%E7%94%A2%E5%88%86%E5%89%B2%EF%BC%9A%E8%B2%A1%E7%94%A2%E5%88%86%E9%85%8D%E7%9A%84%E6%A1%88%E4%BE%8B/
8.
https://xn--1d3a16a.com/1421/3783.html

01

非婚同居:法律定义与现状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同居是指双方均无配偶且仅欠缺婚姻形式要件的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时期内自愿形成长期、稳定、持续的生活共同体。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同居采取“不禁止、不干涉、不预防”的态度,但并未明确规定其概念及引发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真空状态导致非婚同居中的财产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

02

财产纠纷:非婚同居的最大隐患

非婚同居中的财产纠纷主要涉及房产、借款、赠与等多个方面,其中房产纠纷最为常见。以下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揭示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复杂性:

案例一:一方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卢志伟与王和瑞珏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约定以结婚为目的,从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期间由卢志伟出资1584700元购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马家社区金悦尚苑F地块9幢1101号商品房,该房目前未能办理房产证,备案登记在王和瑞珏名下。后双方分手,卢志伟遂起诉要求王和瑞珏归还由其出资购买的案涉房屋。

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同居期间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及生活资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结合该案,原告在与被告相识恋爱期间,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同居期间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为购房目前经济已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但由于涉案房屋备案登记在被告名下,还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目前尚未具备过户的条件,待条件成就后(如房屋备案登记变更或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过户变更)由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妥。

案例二:双方均有出资,一方出资多数

王某与鲁某于2015年5月相识,于2015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6月22日,鲁某(买受人)与阿拉丁智汇城房地产开发(张家口)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889742元,房屋产权登记在鲁某名下。2022年3月底,二人分手,王某以购房出过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鲁某返还购房款663800元。法院认为,上述房屋为双方共有,由于王某与鲁某对房屋并未约定占有份额,依上述规定应以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王某主张其向鲁某支付了包括房屋首付款及房屋贷款在内共计663800元,根据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向阿拉丁智汇城公司及鲁某的转账中,标注有房款、首付、房等字样的共计为24.4万元,自房屋购买之日至2022年3月双方分手时鲁某共计偿还房屋贷款本息124472.09元,对于该部分款项,王某虽主张均由其偿还,但其提交的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故本院认定该部分贷款由二人共同偿还。综上,本院结合房屋总价款、房屋贷款偿还情况及王某向鲁某的转账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王某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为28.82%。王某对涉案房屋不主张份额,考虑到涉案房屋以鲁某名义购买,且鲁某占有使用该房屋,故本院认定该房屋所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鲁某享有和承担,鲁某应就王某享有的该房屋份额支付折价款,折价款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房屋购买时的价值、现值及王某享有的房屋份额确定为223955.61元。

03

司法解释:明确财产分割规则

针对非婚同居中的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

  2. 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首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

  3.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一是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比如说是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和双方对生活的付出情况。二是要考虑是否有子女,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以后抚养费用的负担。三是要考虑对共同出资期间获得的财产的贡献大小,比如说双方共同出资、投资经营,但主要是由另一方实际经营,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要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总之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妥善处理双方利益。”

04

风险防范:非婚同居者的财产保护

  1.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和分割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保留证据:保存好出资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3. 谨慎处理大额财产:对于房产等大额财产,建议在购置前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4. 理性对待感情与财产:区分感情关系与财产关系,不要因感情而忽视财产安全。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生活方式选择,应当得到尊重。但同时,我们也需要正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财产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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