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能源与青山国资:股东分红的法律实战解析
绿地能源与青山国资:股东分红的法律实战解析
股东分红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既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实现,又涉及公司的持续经营。通过对比分析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国伟的合同纠纷案,以及宝钢股份的利润分配方案,可以清晰地看到股东分红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绿地能源:股东间可约定固定收益
2024年10月,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风帆贸易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李某,新增一项恢复执行案件,标的金额高达1.14亿余元。此案件源于民间借贷纠纷,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自2005年10月成立以来,由吴晓晖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约为26.36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由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福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构成。然而,天眼查风险数据显示,该公司当前面临多重财务与法律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作为被执行人、受到消费限制令的约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存在多条股权被冻结的记录。
这一案例表明,在股东分红问题上,股东之间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约定固定收益,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有效。这种约定体现了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公平性和合法性。
宝钢股份:分红须遵循公司法规定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钢股份”)2024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拟派发现金股利0.11元/股,以7月末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股份总数21,538,963,842股为基数,预计分红23.69亿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2.13%。实际分红以在派息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按照每股现金0.11元(含税)进行派发。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股东分红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不能脱离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分红的法律要点
分红前提:公司需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完成缴税、弥补亏损及提取公积金等法定程序。
分红原则:
- 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 股份有限公司则按持股比例分红,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
分红决策:分红方案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决议应明确具体分配方式和时间。
特殊情况:
- 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未分红,小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 在大股东滥用权利导致不公正分配时,法院可介入强制分红。
税务处理:
- 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 法人股东(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需按20%税率缴税。
实践建议
合法合规:股东分红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严格遵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充分协商:股东之间可以就分红事宜进行充分协商,但协商结果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分红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分红方案应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通过上述案例和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股东分红是一个既涉及股东权益又关系公司发展的复杂问题。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才能实现股东分红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