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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挺好》里的遗产继承,你家如何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都挺好》里的遗产继承,你家如何分?

引用
4
来源
1.
https://td.fyun.cc/detail/5bbf3fedaf4a050bd408e5f73f36711f6f38a7c9.html
2.
https://www.hairunlawyer.com/Content/2024/04-16/1542284172.html
3.
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7711967028f5cd6.aspx
4.
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jssp/436425347/index.html

热播剧《都挺好》中,苏大强的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剧中展现了家庭成员在遗产分配上的矛盾与冲突,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法定继承顺序的重要性。根据法律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兄弟姐妹等则排在第二顺位。合理的遗产规划不仅能避免家庭纷争,还能确保财富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传承。你家的遗产继承是如何安排的呢?欢迎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01

法定继承顺序详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遵循法定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在他们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如兄弟姐妹)无法直接继承遗产。合理的遗产分配不仅能避免家庭纷争,还能确保财富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传承。

02

特殊情况下的遗产继承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遗产通常按以下方式分配:

  1. 均分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遗产。
  2. 照顾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适当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3. 特殊原则: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酌情分得遗产。
03

跨境继承的特殊性

随着内地与香港在经济、文化及社会等领域的深度融合,两地居民的跨境投资与资产配置日益普遍,与之相伴的跨境继承问题也日益复杂化。内地与香港居民在继承问题上的法律地位、继承制度、司法程序均存在显著差异,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成为跨境法律实践中的复杂课题。

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被称为“无遗嘱者”;如果被继承人订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被称为“立遗嘱者”;“继承人”普遍被称做“受益人”。

04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跨境继承案件的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内地的不动产(房产或土地)的,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继承的是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等),则适用无遗嘱者在去世当日的居籍(domicile)地之法例,即适用《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05

受益人范围及顺序

若继承的是不动产,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继承顺位为配偶、子女及父母,第二顺位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若继承的是动产,则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的规定,香港地区的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全血亲兄弟姐妹、全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甥侄)、半血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

06

继承人份额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若继承的是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若继承的是动产,则继承分配份额颇为复杂。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1. 只遗有配偶,未遗有子女/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姐妹(或其后嗣)
    在无遗嘱者只遗有配偶,而未遗有子女、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姐妹(或其后嗣)的情况下,其配偶可以继承无遗嘱者的全部剩余遗产,但应先从中适当支付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债项及其他法律责任中须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前述全部剩余遗产由无遗嘱者配偶以信托形式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若已经香港法院作出有效分居裁决且两人仍在分居期间的配偶,无权就无遗嘱者的遗产提出要求。

  1. 遗有配偶及子女
    在无遗嘱者遗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按照如下方案进行继承:
    ① 无遗嘱者配偶先取得无遗嘱者的非土地实产的绝对权益,包括家具、衣服、装饰品、各类消费品、汽车等(不包括专用于商业或业务的资产);
    ② 无遗嘱者配偶自无遗嘱者的剩余遗产(不包括非土地实产)中,取得50万港元的净款额, 连同利息(无遗嘱者去世之日起算)记在配偶名下;
    ③ 在作出上述两项的款项安排后,剩余遗产(不包括非土地实产)再分成两半,一半分发予无遗嘱者配偶(须以信托形式持有),另一半分发予无遗嘱者子女(须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按照香港法律规定,办理了领养(收养)程序的,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对对方享有继承权。
    ④ 无论无遗嘱者是否遗有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姐妹或其后嗣,这些人员均不享有继承权。

  2. 遗有配偶和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姐妹(或其后嗣),未遗有子女
    在无遗嘱者遗有配偶和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姐妹(或其后嗣),而无遗有子女的情况下,按照如下方案进行继承:
    ① 无遗嘱者配偶可先取得无遗嘱者的非土地实产的绝对权益;
    ② 无遗嘱者配偶自无遗嘱者的剩余遗产(不包括非土地实产)中,取得100万港元的净款额,连同利息(无遗嘱者去世之日起算)记在配偶名下;
    ③ 若还有剩余遗产,则再分成两半,一半分发予无遗嘱者配偶(须以信托形式持有),另一半分发给无遗嘱者父母。若留有父母二人,则父母平分;若只有父母其中一人,父或母单独享有该份额,以信托形式持有。若父母皆不在世时,则父母的部分留给无遗嘱者全血亲兄弟姊妹,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若父母及全血亲兄弟姊妹皆不在世时,则留给无遗嘱者全血亲兄弟姊妹的后嗣,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

  3. 遗有子女及父母,未遗有配偶
    在无遗嘱者遗有子女和父母,而无遗有配偶的情况下,由无遗嘱者的子女继承全部遗产,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无遗嘱者的父母不享有继承权。

  4. 只遗父母,未遗有配偶或子女
    在无遗嘱者只遗有父母,而无遗有配偶或子女的情况下,则父母可以继承无遗嘱者的全部剩余遗产。若留有父母二人,则父母平分;若只有父母其中一人,父或母单独享有该份额, 须以信托形式持有。

  5. 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
    若无遗嘱者未遗有配偶、子女、父母,则继承遗产的优先顺序依次为无遗嘱者的全血亲兄弟姐妹、半血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伯叔舅姑姨(按照无遗嘱者的父或母的全血亲兄弟姐妹、半血亲兄弟姐妹依次承继),须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

综上,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的相关规定,无遗嘱者的遗产继承优先保护无遗嘱者配偶和子女的权利,而并不特别惠及无遗嘱者的父母。

07

遗产管理人

无遗嘱者死亡后,需由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管理授予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一项法庭命令)。获得高等法院发出的遗产管理授予书后,申请人才能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将遗产依法分配给受益人。

如遗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及或终身权益,则遗产管理授予书必须发给不少于两名申请人。另外,遗产管理授予书不得发给未满21岁的申请人,且遗产管理人不能超过四人。

拟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授予书的申请人优先次序为:无遗嘱者的配偶、无遗嘱者的子女、无遗嘱者的父母、无遗嘱者的兄弟姐妹(依次为全血亲或半血亲)。

遗产管理书的申请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 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遗产管理书的权利,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有关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便可获得遗产管理书。

08

建议与呼吁

  1. 家庭成员间和睦相处
  • 遗产继承问题往往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建议家庭成员间保持沟通,以和为贵
  • 遇到继承纠纷时,优先考虑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帮助
  1. 提前做好遗产规划
  • 建议尽早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意愿,减少未来纠纷
  • 考虑设立家族信托等工具,实现财富传承和资产管理
  • 定期更新遗嘱,确保其符合最新情况

遗产继承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既涉及法律问题,也关乎亲情伦理。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安排,我们既能保障个人财产的传承,也能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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