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家庭悲剧看故意杀人犯的心理特征
从婚姻家庭悲剧看故意杀人犯的心理特征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文明确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和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判处死刑。
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
通过分析三个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故意杀人犯的心理特征。
案例一:黄某与唐某的悲剧
黄某与丈夫唐某结婚40余年,因性格不合及相互猜疑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等原因,两人经常争吵。黄某曾喝农药试图自杀、要求离婚均未果,造成黄某对唐某积怨已久。2017年2月21日凌晨5时左右,黄某因琐事在位于涟水县陈师镇某街某组老宅西头房内与唐某发生口角,后其乘唐某不备,持斧头将其脑后部砍伤,见唐某呼救,又持斧头、菜刀、镰刀等对唐某头面部、身上、下身等多处砍杀直至唐某死亡。当天上午,黄某因对唐某怨恨未消,又返回老宅持上述工具对唐某砍杀数刀。2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再次至老宅内,将唐某尸体肢解后掩埋在自家院内西南角枯井处。2月23日下午,黄某在女儿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唐某符合颈动脉离断致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案例二:徐某与孙某的悲剧
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与孙某(女,殁年38岁)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2016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2017年3月,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二人复婚,徐某支付孙某10万元,孙某同意将其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某幢某室的房子加上徐某名字,后因房屋贷款未还完更名未果。2017年4月2日晚,双方在家中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徐某让孙某归还10万元,孙某拒绝,后徐某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当着其子的面,持刀连续砍孙某颈部数刀,在孙某倒地后,其再次用菜刀对孙某头部连砍数刀,见孙某死亡后,徐某通过孙某手机微信转款8万余元至其妹妹微信,后徐某主动报警。经鉴定,孙某符合遭他人多次砍击造成脊髓离断合并左颈动、静脉完全离断致大失血死亡。
案例三:刘某与黄某的悲剧
2012年2月,被告人刘某与黄某(女,殁年26岁)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2015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刘某抚养,黄某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但黄某一直未支付。2016年10月,黄某经父母劝说向刘某提出复婚,刘某未反对,但随后刘某发现黄某与其他男子仍有来往,感觉自己被欺骗,遂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2016年12月16日晚,刘某来到位于金湖县城某路某号黄某的暂住处索要抚养费,黄某拒绝支付,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推搡,刘某拿起房间内的菜刀向黄某头部、颈部连砍数刀,致黄某当场死亡,后刘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黄某符合右侧颈动、静脉破裂合并全身多损伤致大出血死亡。
故意杀人犯的心理特征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故意杀人犯的一些典型心理特征:
长期积怨与冲动性:三个案例中的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存在长期的家庭矛盾,积怨已久。在特定的触发点下(如争吵、经济纠纷等),这些积怨会引发极端的冲动行为。这种冲动往往伴随着强烈的情绪宣泄,如案例一中黄某在杀害唐某后仍多次返回现场继续砍杀尸体,表现出极度的愤怒和怨恨。
认知偏差与情绪失控:在家庭矛盾中,当事人往往存在认知偏差,如过度解读对方行为、缺乏同理心等。这些偏差在情绪激动时会被放大,导致行为失控。案例二中,徐某在争吵中当着孩子的面杀害妻子,显示出情绪控制能力的严重缺失。
缺乏理性判断:在实施犯罪时,这些被告人均使用了随手可得的致命工具(如菜刀、斧头),且直接攻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这表明他们在犯罪时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判断,完全被情绪所驱动。
事后反应:值得注意的是,三个案例中的被告人在作案后都选择了报警自首。这种行为可能反映了他们内心的愧疚感,也可能是一种逃避现实的方式。这表明即使在极端情绪的驱使下实施了不可挽回的行为,他们仍然保留着一定的理性认知。
预防与干预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故意杀人案件都是由日常的家庭矛盾积累引发的。因此,预防此类悲剧的关键在于: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心理健康的认识,帮助人们学会合理表达和管理情绪,避免情绪积累到无法控制的程度。
建立有效的矛盾调解机制:社区、家庭和相关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矛盾调解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家庭纠纷,防止矛盾升级。
提供心理援助:对于存在家庭暴力、情感纠纷等问题的家庭,应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和咨询,帮助当事人调整认知,改善沟通方式。
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普法教育,提高人们对故意杀人罪的认识,让他们明白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和不可挽回的后果,从而在情绪激动时克制自己的行为。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故意杀人案件的发生,保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