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购房合同又反悔,中介费还要给吗?
签了购房合同又反悔,中介费还要给吗?
现如今,
为了省时省心,
许多人购房时都会选择中介来帮忙,
然而一旦出现变故,
省心就变成了闹心。
案情简介
侯女士想购买一套别墅,找到了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向侯女士提供了居间服务,为其推荐多套房源和实地陪同看房,最终侯女士看中了一套价值3000万元的别墅,并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45万元的中介费用。
然而,之后侯女士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不再购买该房屋,并与房主私下解除了买卖合同,拒不支付中介费。
该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侯女士支付居间服务费45万元。
该中介公司认为,公司不仅为侯女士提供了居间服务,而且已经成功促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侯女士即便后来决定不再购房,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中介费用。
侯女士辩称,由于最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她不应承担支付中介费用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慎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为侯女士提供了详尽的房屋买卖信息、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及市场行情的咨询服务,并陪同侯女士实地查验房屋,成功促成了她与房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侯女士因个人原因解除了该合同,且这一解除并非因该中介公司服务瑕疵所致。因此,法院依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判定侯女士需向西北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
鉴于该中介公司尚未为买卖合同的双方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核验、协助办理网签及过户等后续服务,法院认为这客观上减少了公司的服务工作量及成本支出。基于这一事实,法院依法对侯女士应支付的中介费金额进行了酌定,并最终判决侯女士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0万元。
那么,
签了买房协议又不买房了,
中介费还要给吗?
法条链接
在中介服务中,一旦中介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并成功促成了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成立,那么委托人就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报酬。
无论后续的交易合同是否得到履行,都不影响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本案中,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侯女士已与房主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侯女士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但并不影响侯女士和中介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依法成立。
但因最终侯女士为完成网签、过户等手续,客观上减少了中介公司的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因此,可减少部分中介费。
虽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人就一定可以收取佣金。
如果中介服务存在瑕疵、故意隐瞒欺诈等恶劣行为来促成交易,则可以免除中介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温馨提示
在通过中介购房时,购房人务必了解并确认中介费的相关要求,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同时明确自身需求,理性评估购房风险。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阅读协议中的条款,并了解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旦签订合同,应信守承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若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来源:怀柔普法,永新县人民法院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