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角下的法律本质探析:张文显教授的新观点
法理学视角下的法律本质探析:张文显教授的新观点
法律的本质与法理学的使命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属性,确保了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然而,对于法律的本质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张文显教授的新观点:以“法理”为中心
在中国法学界,张文显教授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模式,主张将“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这一观点引发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张文显教授指出,当前中国法学界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共识性的“法理”概念尚未凝练出来,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尚未成为理论自觉。这导致“法理”在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中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状态,在部门法学研究中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倾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张文显教授提出在法理学研究中把“法理”作为中心主题,并倡导部门法学(法律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问题。他基于此种认识,对“法理”进行了语义分析、意义分析和历史考察,阐述了“法理”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意义与功能。
学术界的讨论与评价
张文显教授的观点在学术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支持者认为,这一观点为法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有助于推动法理学的创新发展。他们认为,将“法理”作为中心主题,能够更好地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为法治实践提供更有力的理论支持。
然而,也有学者对这一观点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更加广泛,不能仅仅局限于“法理”。有学者指出,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应该涵盖法律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的性质、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发展、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等。将研究对象局限于“法理”,可能会限制法理学的发展空间。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争议
事实上,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争议由来已久。从20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法学经历了逐渐摆脱政治话语,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过程。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其研究对象和方法一直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法理学应该以“法”这一现实领域为研究对象,从哲学或其他社会科学理论的框架出发来对法进行观察和思考。而部门法学则主要致力于相关制定法的理解与适用,也即法教义学研究。法律条文对法教义学而言既是镣铐,也是凭证。虽然部门法学者们可能围绕法条的意义及其适用语境产生分歧,但实在法毕竟构成了争论双方共同的出发点与讨论的平台。
相比之下,法理学的话题相对分散,方法更加多元。每一次新的哲学思潮或社会科学理论的兴起,都是法理学传统更新的契机。哲学或社会科学研究中多元主义的存在,造成了法理学研究话题纷呈、进路繁多、学派林立。由此,法理学者间真正有效的对话很难在不同的进路之间开展。
结语:法理学的未来发展方向
张文显教授提出将“法理”作为法理学中心主题的观点,无疑为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思路。这一观点不仅更新了现有的法理学范畴体系,还为理解法律的本质提供了全新的视角。随着“法理”成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中国法学的共同关注,中国法学必将迎来法理时代,“法治中国”必将呈现“法理中国”的鲜明品质。
然而,这一观点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何在保持理论创新的同时,避免过分窄化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如何在多元化的学术观点中形成共识?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的学术讨论中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无论如何,张文显教授的观点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方向。通过不断深化对“法理”的研究,我们有望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推动法治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