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性别不平等:从贺欣研究看司法实践困境
离婚诉讼中的性别不平等:从贺欣研究看司法实践困境
2021年,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贺欣在其专著《离婚在中国:制度约束及性别后果》中揭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在中国的离婚诉讼中,女性面临着系统性的不平等。他的研究发现,尽管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女性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这种不平等更为明显。
贺欣教授的研究基于对广东和陕西两地法院的实地调查,通过旁听案件、访谈法官和律师,揭示了离婚诉讼中的一些“潜规则”。他发现,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往往更注重结案效率和社会稳定,而忽视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例如,法官通常会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第一次离婚申请,这种做法虽然可以避免当事人上诉或上访,但却让许多遭受家暴的女性继续生活在痛苦中。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谢木兰的故事。这位70岁的老人在遭受了40年的家庭暴力后,终于鼓起勇气在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然而,法院并没有支持她的请求。无奈之下,她选择离家出走,靠捡塑料瓶为生。直到2013年,在同意“净身出户”的条件下,她才终于摆脱了这段痛苦的婚姻。
谢木兰的遭遇并非个案。据统计,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家暴情节的认定率不足20%。某省律师协会的一项分析报告显示,在1912份离婚纠纷判决书中,只有14份(约0.73%)认定了家暴事实。这种低认定率背后,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家暴问题的轻视,以及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不足。
在财产分割方面,女性同样处于不利地位。尽管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但在实际操作中,女性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份额。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女性在离婚时常常面临“净身出户”的困境,不仅失去了共同财产的份额,甚至连个人财产也难以保全。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看似对女性较为有利,但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虽然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条件等因素。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女性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造成这种性别不平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法官仍然持有“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对家暴等行为持宽容态度。其次,司法程序的设计也存在问题。例如,简易程序往往不利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因为在这种程序下,法官更倾向于维持婚姻关系。
此外,社会文化因素也不容忽视。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女性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仍然较低,这使得她们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社会对离婚的负面看法也影响了法官的判决,使得他们更倾向于维持婚姻关系。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首先,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性别平等和反家暴的认识。其次,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家暴的认定标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外,还应加强社会支持系统,为离婚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经济支持,帮助她们重新融入社会。
贺欣教授的研究揭示了中国离婚诉讼中性别不平等的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权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革,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一位女性都能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公正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