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翻看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风险
北京互联网法院:翻看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风险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司高管偷录员工微信聊天记录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回顾:高管偷录员工聊天记录被驳回
原告小林是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告小刘等三人是其下属员工。小林称,自2021年以来,小刘等人通过名为“素材参考讨论组”的微信群,频繁发布侮辱性言论对其进行诽谤。为此,小林将小刘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律师费3.5万元。
然而,小刘等人辩称,小林提交的证据是通过离线状态下录屏获取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经法院查明,这些聊天记录确实是小林在小刘离职后,通过其未关机的公司电脑,在脱机状态下翻看并录屏取得的。
法院判决:取证方式违法,证据不予采纳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办公电脑主要用于工作,但微信聊天记录中可能包含使用者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内容。小刘在小林取证前已通过手机退出微信,明确表达了不愿他人查看其聊天记录的意愿。小林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仍翻看并录屏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院指出,虽然获取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侵权言论存在的前提,但小林的取证行为并非出于必要或迫不得已的情况,而是明知可能侵犯隐私仍故意为之。这种取证方式超过了维权的必要限度,不符合“比例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取证方式所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小林提供的证据无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平衡
这起案件涉及两个重要的民事权益:隐私权和名誉权。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私人交流的重要载体,往往包含大量敏感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采取的维权手段本身违法,即使目的是正当的,也可能导致维权失败。
实用建议:合法取证与维权指南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维权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采取侵犯他人权益的手段。那么,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合法取证呢?
选择合法取证方式:在收集证据时,应优先选择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例如,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信息,或者在不涉及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录音录像。
注意取证必要性:只有在没有其他合理替代手段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可能涉及隐私的取证方式。即使如此,也必须确保手段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及时保存证据: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保存证据。可以采用司法区块链、公证机关、时间戳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
合理利用法律资源:如果协商不成,应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时,应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遵守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日益重要。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才能真正实现权利的保护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