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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抚养费,你不得不知道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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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抚养费,你不得不知道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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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ilibili.com/read/mobile?id=40229040

抚养费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面临的重要议题,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权利获得应有的抚养保障。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抚养费的定义、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抚养费包含哪些?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条文理解

“抚养费” 这一概念由来已久,早在 1980 年《婚姻法》中就已出现,2020 年《民法典》使其表述更为完善,但其核心要义始终未变。长久以来,法律虽未直接详尽罗列抚养费涵盖的具体费用,但在司法实践的不断摸索中,范围逐渐明晰。起初,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就被纳入其中,后续司法解释更是明确

“抚养费” 囊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里所提及的 “抚养费” 对应《民法典》第 1067 条第 1 款内容,“抚养” 义务涵盖照顾生活、教育以及保护等多个层面。

  1. 生活费:为未成年子女营造基本的生活条件,是为人父母的基本职责所在。生活费,即为维持孩子日常生活的必需开销,诸如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孩子成长过程中的衣物购置、每日饮食、居住场所租赁或购置以及出行交通费用等,都依赖于这笔费用的支撑。

  2. 教育费:让子女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同样是父母义不容辞的义务。在司法实践的判定中,通常认定的教育费以中小学常规教育花费为主。毕竟这是孩子基础教育阶段,是成长必备。然而,额外的补习班费用,一般不在此列。但学前教育与高等教育的费用情况相对复杂,学前教育对于孩子启蒙意义重大,将其费用纳入抚养费范围贴合我国国情;高等教育费用则需综合考量子女自身学业需求以及父母实际负担能力来判定是否纳入。

  3. 医疗费:守护子女的身体健康,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子女一旦患病,所产生的治疗费自然属于抚养费范畴,像医药费、住院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父母负担,而商业保险等额外的医疗保障费用则不在抚养费涵盖范围内。

抚养费有标准吗?

  1. 有协议,从协议:在孩子抚养费标准的界定上,若男女双方事先已有约定,那么优先遵循该约定执行。这份协议对双方都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需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2. 协议不成,需综合评定:当双方未能达成抚养费协议时,抚养费数额就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鉴于 “抚养费” 涵盖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支出,其具体数额要依据子女实际生活、学习、就医等方面的需要,同时结合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综合考量。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家长,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 20% 至 30% 给付抚养费;倘若需要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这作出相应调整。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通常以定期给付为主,若条件允许,也可一次性给付完毕。

婚内协议能否约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

谈到婚内协议,大家应该都普遍了解过 “财产协议” 这个专业名词,以及其中约定内容和法律效力等问题。尤其在我国《民法典》生效之后,更进一步明确 “婚内(或婚前)财产协议” 的合法性和相应法律意义(《民法典》第 1065 条)。

具体说,“财产协议” 可以分为婚前协议以及确定夫妻身份关系后,对今后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有经济事宜的约定,也即是字面意义上的 “婚内” 协议。这两种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中却又有所不同。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了解或者约定财产协议的同时,亦主动了解,甚至直接要求将 “婚生子女抚养事宜” 同步约定至协议之中。但婚内协议的约定范围,目前能够明确的是 “夫妻各自以及共同所有的财产” 可被婚内协议所约束;而夫妻若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能否按照婚内协议约定进行处理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对此做明文规定。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成立及效力之规定,夫妻婚内协议对孩子抚养权的约定若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协议属于极具人身专属性的特殊协议,离婚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抚养协议来认定。我们来看个例子。

案例一:甲男与 A 女双方于 2016 年 12 月登记结婚,2018 年 02 月 A 女生下一子。婚后因工作异地,以致于二人聚少离多。2019 年春节,A 女在母亲建议下,自书一份《婚内协议》并与甲男签订。

协议约定:“男女双方一旦离婚,不论任何原因,儿子 XXX 均归女方抚养,男方自愿放弃抚养权,双方自愿达成此约定且永不改变”。

2022 年 12 月,经过新冠疫情肆虐,A 女受够了聚少离多形同丧偶式的婚姻生活,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以双方签订了婚内协议为由,主张法院判决儿子由自己抚养。

甲男认为:协议为了维系家庭和睦而签订,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愿,属于无效约定。A 女认为:协议是双方自愿且白纸黑字签订,应当有效。所以有了协议,法院便可依协议约定进行依法判决。

但根据《民法典》第 26 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我国法律规定 “监护” 是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因夫妻离婚而丧失,更不可能通过协议约定而排除。简而言之,谁是孩子的父亲、母亲,血缘关系是一辈子都无法改变的事实。

因此,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婚内协议》关于甲男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义务”)规定,故该协议无效。双方应根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主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综上所述,夫妻婚内约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协议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有效;反之则无。

那么,还有哪些约定属于有效呢?比如下面两个例子:

案例二: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内,男方待业期间负责料理家庭事务以及照顾孩子日常生活和教育,女方承担关于孩子全部抚养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伙食费、教育费、课外辅导费、医疗费等),并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于该月 1 日预支男方,不足部分由男方先行垫付,男方可于该月结束后凭相关支付记录、交易凭据向女方实报实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夫妻约定:“为便于各自上下班工作,二人暂时或偶尔短暂分居,但考虑到孩子上学需要接送的问题,为有利于子女生活以及受教育,现双方约定单周由男方负责接送孩子,双周则由女方负责。该周负责接送孩子的一方需同时承担该周孩子的日常开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案例都充分表明,婚内协议在涉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从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进行合理约定,才能保障其有效性。

“私生子女” 抚养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也就是常说的 “私生子女” 的抚养费问题引发诸多关注。他们是否能像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权利?抚养费又该由谁来承担呢?让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的一则真实案例来深入了解。

基本案情

小红与已婚的阿强在同学聚会上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不久后小红生下了她与阿强的非婚生女芳芳。此后,芳芳一直由小红独自抚养,阿强仅仅偶尔给予少量、零散的抚养费。随着时间推移,小红经济陷入困境,难以继续独自支撑芳芳的成长开销,无奈之下,芳芳向宁化法院起诉生父阿强,诉求阿强支付此前拖欠的抚养费以及后续成长所需抚养费。

法院审理

宁化法院受理此案后,充分考量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为避免繁琐的开庭程序给孩子造成心理创伤,始终秉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

庭审中,阿强辩称,当初自己并不赞同小红生下芳芳,因而认为抚养费应由小红自行承担。然而,法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严肃向阿强阐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必须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过去这十年间,芳芳一直由小红抚养,阿强作为生父却未履行抚养职责,理应支付抚养费,这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即便阿强当初对生育一事持有异议,但孩子已然降临世间,芳芳是无辜的,她完全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抚养费权益。

法官说法

通过这一案例清晰表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面前享有毫无差别的同等权利,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对其进行危害或歧视。孩子不应因父母的情感纠葛、婚姻关系而受到差别对待,自出生起,他们平等地拥有受抚养权。

虽然法律为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保护伞,但不可忽视的是,众多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堪忧。在此,法官郑重提醒,男女双方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严格遵守公序良俗,选择建立合法合规的夫妻关系,用心营造稳定、和睦的家庭氛围,为未成年子女打造良好的成长摇篮。

了解孩子抚养费的这些知识,无论是对于父母自身履行责任义务,还是保障孩子茁壮成长,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希望大家都能将这些知识牢记于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关爱与保障下走向未来。

本文原文来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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