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锁”入车门,流窜盗窃进牢门
“技术开锁”入车门,流窜盗窃进牢门
近日,繁昌区法院审结一起流窜多地、以“技术开锁”方式专门盗窃机动车内现金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盗窃现金共计13万余元,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利用事先购买的开锁工具以“技术手段”撬开车门实施盗窃,虽然反侦察意识较强,也较为隐蔽,但公安机关借助公共信息手段,及时获取王某作案基本情况,并通过大量侦讯手段,基本掌握了王某的作案经过。在大量的证据之下,王某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案件至此侦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综合其具有累犯、多次盗窃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一、遵纪守法勿存侥幸心理。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下,无论犯罪的手段多么隐蔽,都无法做到无痕迹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劝诫不法分子勿妄想以非法手段不劳而获。
二、亡羊补牢尤未晚矣。犯罪后,如若被告人主动自首、坦白,真诚悔罪悔过,亦可得到从宽处理。本案中王某犯罪后主动坦白,及时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也因此得以从宽处罚。
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广大车主避免在车内存放大量财物,减少被盗风险,同时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录像或有专人巡逻的场所。同时,离车必锁门,谨防夜间盗窃,做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