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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那些被忽略的“格式条款”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那些被忽略的“格式条款”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353535

格式条款,这个看似陌生的法律术语,其实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线上购物到房屋买卖,许多合同中都包含了格式条款。但哪些格式条款是合法的?哪些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房地产案例,为您详细解读。

什么是格式条款?
你可能觉得有些陌生,但格式条款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线上购物、APP订外卖、手机看电影等,其实都签订了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那么,哪种格式条款是霸王条款呢?哪些格式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虽然可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很容易变成不平等、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导致实务中格式条款争议纠纷不断,比如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补充协议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

看案例:

2024年2月,原告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要求退还购房款、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被告抗辩称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不能按期交房,买受人同意给予6个月的延期交房宽限期,故逾期违约金应当按照该时间段扣减。原告认为该条款为不正当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被告辩称交房时间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给予6个月的延展期。该格式条款不仅涉及合同的主要义务,还关切到买受人的根本权益。但该格式条款不仅没有通过划线或加粗等任何形式予以提醒对方注意,甚至其字体大小还小于同页的其他条款字体。交付房屋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该条款已经不合理的减轻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那么,哪些格式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如下:

  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一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 免除造成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情形下赔偿义务的格式条款;
  5. 无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
  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7. 恶意串通签订的格式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需结合上述情形和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综合认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当格式条款涉及到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但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又未尽提醒、说明义务,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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