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务合同VS劳动合同:一个案例帮你理清法律关系
【以案释法】劳务合同VS劳动合同:一个案例帮你理清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背后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权益却大不相同。近日,马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同性质引发的纠纷案件,不仅为企业和劳动者理清了法律关系,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法律案例。
案件回顾
原告是马龙区的一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了生产烤烟炉,每年3月至7月都会大量招募当地农民工从事切割、下料等辅助性工作。2024年3月,缪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由缪某提供劳务,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缪某不慎受伤,双方就劳动关系及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缪某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他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支付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面对这一争议,马龙法院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理,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深入了解了案件背后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合同解除时,公司无需向缪某支付二倍工资。
法官心语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及法律调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劳务合同更加灵活,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劳务提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不存在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则更加严格,双方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醒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性质,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一、主体资格与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双方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主体资格更加灵活,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劳务提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无需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
二、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则享有获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条件等权利。在劳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劳务提供者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数额等也由双方自行约定,国家法律并不过分干涉。
三、合同内容的任意性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例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等。
四、法律调整与争议解决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则主要由民法典调整。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图源:马龙区人民法院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