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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法院这样判!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签完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法院这样判!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10578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王某驾驶的鲁XXXX号重型半挂车与原告蒋某某驾驶的由张某某、李某某乘坐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撞刮,造成车辆受损,蒋某某脑震荡、左侧眶内壁骨折、牙外伤、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张某某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擦伤;李某某脑震荡、肋骨骨折、皮肤软组织挫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与蒋某某负同等责任;张某某、李某某无责任。后蒋某某住院治疗11天;张某某、李某某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蒋某某之损伤未达伤残标准,误工期45日,护理期为住院期间,营养期15日。

另查明,某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鲁XXXXX号重型半挂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共同委托蒋某2(蒋某某、张某某系蒋某2的父母,李某某系蒋某2的婆婆)与二被告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一份,约定因本次保险事故造成的各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29000余元。某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20000余元,一次性支付某运输公司9000元。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后,三原告和某运输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向某某保险公司提出任何补偿事宜。蒋某2代三原告在和解协议上签字。

后来,因原告花费的医药费以及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远大于调解协议书中的数额,原告以对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赔偿数额显失公平为由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本案中,三原告共同委托蒋某2全权代为处理交通事故,代签赔偿协议、代收赔偿款,蒋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年龄和认知等方面均较三原告有优势,其代表三原告与某某保险公司签订案涉赔偿款,意思表示真实。赔偿协议签订时距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已七月有余,三原告及蒋某2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对三原告的受伤情况、恢复情况及是否影响务工收入等有明确的预见,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案涉赔偿协议虽未列明误工费、营养费,但原告蒋某某在事发时已逾71周岁、张某某近67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劳动收入;原告张某某无固定收入,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原告蒋某某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且医疗机构未出具加强营养的专门意见,原告蒋某某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照三原告的现状,在按照事故同等责任比例划分确定损失数额后,可认定的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数额亦未达到显失公平的情形。

综上所述,涉案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了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满足如下条件:第一,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一般的误解并不能使合同撤销。第二,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第三,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第四,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真实意思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依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则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显示公平应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是指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主观状态。但值得注意的是,危困状态不能为一方所导致,而是基于第三人原因或者客观条件形成的;若一方导致危困状态,则可能构成胁迫等其他意思表示瑕疵。客观要件指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显失公平。法律行为成立后因客观情形发生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可以构成情势变更,而非可撤销的情形。显失公平的判断适用客观标准,即通过比较法律行为效果确立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均衡与否进行判断,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利或受损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原告委托蒋某2处理纠纷,蒋某2在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对三原告的损失具有较为明确的认知,不存在因为误解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金额与应赔金额差别不大,不足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原文来自沂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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