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员工被辞退,能否要求经济赔偿?
超龄员工被辞退,能否要求经济赔偿?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超龄劳动者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当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并辞退超龄劳动者时,超龄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近日,上栗县法院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纠纷,有力保障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企业因涉诉带来的不利影响。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女性,1971年5月生。2017年1月,周某未满50岁,与被告上栗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宾馆服务业务。自周某开始任职至2023年7月止,该公司一直未给员工购买“五险一金”。
经原告争取,自2023年7月开始,被告公司以每个月补偿300元工资的方式抵缴职工养老保险。
图源网络
同年9月25日,该公司强行与原告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协议中声称双方的经济补偿金等原告应享受的费用已结清。但周某从入职至今,未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收到任何经济补偿金。
此时,周某已满52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周某一纸诉状将上栗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法院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上栗县法院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及本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仔细梳理了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周某为用人单位辛勤工作6年,在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上栗某公司从未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在周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依法对周某进行经济补偿,严重损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严重。
为高效解决矛盾,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决定主持调解。
调解伊始,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积极化解双方矛盾,向其释明法院办案的初衷并对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被告上栗某公司最终认识到了其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不当,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某也表示愿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由被告上栗某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19000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否则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有权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但是应当给予年龄较大的老员工适当的人文关怀,事先与超龄劳动者协商,达成合意后再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