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维权周:离婚时如何保护妇女权益?
三八维权周:离婚时如何保护妇女权益?
“我不同意离婚,但对方态度坚决,甚至不惜三次起诉。我该怎么办?”面对这样的困境,张女士找到了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海荣律师。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一方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等多个焦点问题。在“三八维权周”期间,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离婚时如何保障无过错方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八维权周”:守护妇女权益的重要行动
“三八维权周”是全国妇联为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而开展的专项维权活动,旨在通过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等形式,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如何保护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成为“三八维权周”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法律为盾:构建妇女权益保护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例解析:离婚时如何保护妇女权益
争取子女抚养权
张女士与赵先生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未育,最终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张女士照顾。赵先生提出离婚时,坚持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张女士净身出户。
王海荣律师认为,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应当由张女士抚养。原因如下:
- 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张女士照顾,与母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 张女士为生育和抚养孩子付出了巨大努力;
- 赵先生存在婚外情等重大过错行为,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财产分割方面,王海荣律师协助张女士查明了赵先生的多项财产信息,包括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个人缴纳部分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同时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由于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7年,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张女士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结语:用法律守护婚姻中的公平与正义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在离婚纠纷中保护无过错方尤其是妇女权益的重要性。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法律的有力支持,张女士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无论是预防还是解决婚姻纠纷,都需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在“三八维权周”之际,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