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可: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
法院认可: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
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在《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食品生产者可以选择以具体日期或者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的,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这一规定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规解读:为何选择生产日期第二天?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定义,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而保质期则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那么,为什么法规允许企业选择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呢?这主要是考虑到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操作需求。在食品生产中,往往需要经过多个工序,从原料处理到最终包装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允许企业选择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计算起点,可以更准确地反映食品的实际保质期限,避免因生产流程导致的保质期计算误差。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判断食品是否过期时,就是依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进行计算的。虽然该案例主要涉及的是过期食品的赔偿问题,但间接证实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及计算方式是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依据。
专家观点: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食品行业专家指出,这种计算方式不仅符合食品生产实际,也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仔细阅读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如果对临期食品有特殊要求,建议提前向商家了解相关信息,或在购买时仔细检查包装上的日期标示。
同时,专家也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不要过度囤货,以免造成食品过期无法食用。对于商家而言,应更加公开、透明地向消费者明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安心选购。
结语
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规制定的人性化考量,也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这种计算方式不仅符合食品生产实际,也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的食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