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证据:维护合法权益的“定海神针”
书面证据:维护合法权益的“定海神针”
在法律诉讼中,有一种证据被誉为“证据之王”,它就是书面证据。从合同、协议到信件、发票,这些看似平常的文件,在关键时刻往往能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如何通过书面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书面证据:法律诉讼中的“定海神针”
书面证据是指以文字、符号或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信件、发票、收据、账簿、电子数据等。在各类证据形式中,书面证据因其客观性、稳定性和易于保存的特点,成为法律诉讼中最常见、最普遍、应用最广的证据类型。
如何收集和保存书面证据?
原件为王,复制件为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证据说明不可少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涉外证据需公证认证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书面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书证提出命令:破解“证据困境”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关键书面证据被对方当事人控制,怎么办?这时,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就派上用场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这三种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因证据被对方控制而无法取得时,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作出于其不利推定。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依法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案例:一纸证据扭转乾坤
在余显有诉阳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中,覃昌英等人对阳春市政府向余显有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阳春市政府无法提供案涉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关键书面证据,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阳春市政府向余显有颁发的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
这个案例生动地说明了书面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备不时之需。无论是签订合同、保存发票,还是处理各类法律事务,都应当养成保留书面证据的习惯。只有这样,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赢得诉讼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