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腾讯快手侵权案再起波澜
最高法裁定:腾讯快手侵权案再起波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最新裁定:武汉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已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有所不当。
案件背景:《锦心似玉》引发的版权之争
2023年,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和腾讯云计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武汉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武汉雨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霁公司)和武汉飞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游公司)告上法庭。
腾讯方面诉称,电视剧《锦心似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经著作权人授权,腾讯北京公司享有该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武汉公司则享有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快手平台存在大量侵权视频,且播放量巨大。更令人担忧的是,快手公司和雨霁公司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反而积极对侵权视频进行编辑、推荐,并聚合大量侵权视频以吸引用户观看和传播,严重侵犯了腾讯方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飞游公司作为国内大型软件下载网站“西西软件园”的经营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快手应用的下载分发服务,帮助快手公司、雨霁公司实施上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大了侵权范围及侵权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定:武汉中院具有管辖权
武汉中院最初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以腾讯武汉公司、雨霁公司或飞游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而应由与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武汉公司有实质争议的被告(即快手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因此,武汉中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2023)鄂01知民初3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鄂知民辖终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日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本案作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武汉市既是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是本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故武汉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表示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则规定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为了确定管辖法院,可以对影响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中,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武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被告明确,针对三被告亦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符合形式审查的基本要求。
行业影响:网络版权保护的新里程碑
这一裁定不仅关系到腾讯和快手两家公司的利益,更对整个科技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规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据统计,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知识产权案件642968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01544件(含旧存),比2020年分别上升22.33%和14.71%,其中著作权案件占比超过60%,涉网著作权案件占比超过70%。
为应对这一挑战,我国不断完善顶层设计与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等多项重要政策文件相继发布,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我国实行版权保护双轨制模式,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网络版权领域新业态健康发展。
在重点业态方面,我国持续加大保护力度。体育赛事转播版权保护成效显著,数字音乐市场版权秩序得到规范,视听作品版权保护力度大幅提升。以IPTV/OTT大屏市场为例,相关司法判例已基本形成较为一致的裁判标准:IPTV业务中电信运营商、播控方、内容提供方三方主体深度合作,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不仅是对腾讯诉快手侵权案的程序性处理,更体现了我国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坚定决心。通过不断完善相应政策与配套法律法规、创新行政与司法保护机制、加强技术创新与运用,我国正在持续夯实网络版权保护法制基础,提升网络版权治理水平,推动网络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