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守护你的爱情与财富
夫妻财产协议:守护你的爱情与财富
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引发矛盾的重要源头。据统计,超过60%的离婚案件中都涉及财产纠纷。而一份合理的夫妻财产协议,不仅能有效避免这类问题,还能让婚姻关系更加纯粹和稳固。
什么是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平等协商,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达成的书面协议。就婚姻财产协议的签订时间划分,可分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夫妻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签署,于婚后生效;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但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均属于婚姻财产协议。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形式为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但《婚姻法》第19条赋予夫妻之间通过订立婚姻财产协议明确特定财产归属的权利,并赋予夫妻所订立的婚姻财产协议可以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适用的效力。婚姻财产协议对分清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具有重要作用。
协议的主要内容
虽然名为婚姻财产协议,但协议内容往往不仅仅局限于夫妻财产关系,有时还包括人身关系。对于婚姻财产协议中的其他非财产性事务,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排除法定义务,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身份关系的约定
协议双方不能在协议中限制任何一方的婚姻自由,由于结婚和离婚(诉讼离婚除外)除了需男女双方达成合意以外,还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生效,故,结婚、离婚事项不能通过双方协议约定。
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因血缘而产生(养子女、继子女除外),夫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与亲生子女的亲权关系,以及由亲权关系延伸出来的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等,此类权利由身份亲属法调整。监护权的丧失有法律的严格规定,夫妻之间不能通过约定使得一方丧失对其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的分配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亦不能仅凭夫妻之间约定予以达成。关于财产的约定
婚姻财产协议内容归纳起来为"两类财产三种模式",两类财产,即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三种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因此,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这一模式中,存在"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之争,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来看,应将之视为夫妻之间赠与来处理。
如何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的程序如下:
1.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名。
找法网提醒您,完成公证签字之后,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双方。
2.夫妻双方必须是真实自愿进行共同财产公证。
3.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得有他人代为办理。
实际案例分析
- 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辩称,因崔某某与其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陈某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较为合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范某某起诉离婚,许某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
国际视角:不同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包括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而夫妻法定同财产制又分为: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separate property)。
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对财产权利有直接的影响。结婚被认为是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夫妻双方对这个基金有共同的利益。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情况又有不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
如《德国民法典》第1363条规定
(1)夫妻双方不以婚姻合同另作约定的,以净益共同关系财产制生活。
(2)夫的财产和妻的财产不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也适用此种规定。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净益,在净益共同关系终止时应进行结算。
我国也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七条与第十九条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即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
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认为,婚姻对财产权利没有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如果夫妻双方在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国家和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国家都有财产,或者,像在美国那样,夫妻双方在两个不同制度的州都有财产,这就给夫妻财产的分割带来许多困难。究竟应适用哪个国家(或那个州)的法律来确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在16世纪以前,许多欧洲国家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后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人员来往的增多,适用财产所在地法也遇到了许多困难。于是法国法学家杜摩林提出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作为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
现在世界上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制适用法律的规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动产和不动产同一制,另一种是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制。
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法规对夫妻财产的动产和不动产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该法规第52条规定:
(1)夫妻财产制适用夫妻双方选择的法律。
(2)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他们的共同住所所在国法律或者夫妻中一方的本国法。
该法规第54条规定:
(1)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夫妻双方同时住在一起的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夫妻双方最后的共同住所所在国的法律。
(2)如果他们没有共同的住所,则适用他们共同的本国法。
(3)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国家没有住院所,也没有共同的国籍,则适用瑞士的分别财产制。
关于夫妻财产制,美国现在的做法是,婚前所得的动产,适用取得动产一方的住所地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动产,适用夫妻的婚姻住所地法;如果夫妻分别有住所,则适用动产一方的住所地法。对不动产,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美国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第234节)。
在英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动产,适用夫妻婚姻住所地法,对不动产,也像在美国一样,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78年在海牙签订的《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对动产与不动产是采用统一制,还是采用分别制,由配偶双方指定。该条约第3条规定:"配偶双方……得指定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并得规定以后可能取得的任何不动产概受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支配。"
该公约对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法律,规定婚前由配偶双方从下列法律中指定一种(第3条)
(1)配偶一方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2)配偶一方有其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
(3)配偶一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新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
如果配偶双方婚前未指定适用的法律,其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惯常居所所在国的国内法支配。但在公约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应受配偶双方共同国籍所属国的国内法支配(第4条)。
该公约第6条还规定,配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将他们的夫妻财产制不受原先适用的法律支配而受某另一国内法的支配。配偶双方仅得指定适用下列法律之一:
(1)指定时为配偶一方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2)指定时为配偶一方设有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
结语
夫妻财产协议不仅是对财产的保护,更是对彼此感情的尊重和对未来生活的保障。通过明确婚前婚后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细节,避免因离婚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增加婚姻关系的透明度和信任度。此外,人寿保险也是家庭财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离婚时能够有效分割保单内的现金价值,确保赡养费和抚养费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无论是高净值家族还是普通家庭,一份合理的夫妻财产协议都能为双方提供坚实的后盾,让爱与财富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