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泳池溺亡背后:谁该担责?
男童泳池溺亡背后:谁该担责?
2023年10月1日,四川盐源县一家游泳馆内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溺亡事件。监控视频显示,一名7岁男童在儿童游泳池玩耍时,不慎脱离游泳圈,随后在水中挣扎约7分钟,最终不幸溺亡。这起事件不仅暴露了游泳场所安全管理的漏洞,也引发了公众对救生员职责和游泳安全的广泛讨论。
事发时,一名成年男子在旁目睹整个过程却未及时施救,这一行为在网络上引发强烈谴责。随后,有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关停涉事游泳馆,并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从法律层面分析,这起事件涉及多个责任主体:
- 游泳馆及救生员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从整个溺亡事件看,该游泳馆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救生员因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由游泳馆承担。如果救生员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游泳馆方的负责人、实控人或直接责任人还可能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4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男童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男童是由其他成年人带至游泳馆,该成年人因其先行行为而具有照看救护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见死不救”的成年人的责任:
旁边正在游泳的“见死不救”的成年人因无法定救助义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不是道德的最高标准。社会公众可以对该男子见死不救行为进行道德谴责,但在法律上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这起事件再次凸显了游泳场所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游泳是一项高危险性运动项目,经营必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各地体育局颁发的相关实施办法,游泳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游泳池的墙壁和池底光滑,不渗水,呈浅色;
- 游泳池没有盲点;
- 池面有醒目的水深、深浅水区域的警示标志;
-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延伸至少6米,水深不小于1.35米;
- 水面面积小于500平方米至少有2个出水自动扶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至少有4个出水池自动扶梯;
- 游泳池、浴室、淋浴房和更衣室的地面防滑,地面静摩擦系数在潮湿状态下不低于0.5;
- 游泳池区域的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配有安全保护罩。
此外,游泳场所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并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游泳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为预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专家建议:
- 加强游泳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救生员的专业素质和应急能力;
- 完善游泳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救生设备齐全有效;
- 强化监护人的安全意识,确保儿童在游泳时有成年人陪同;
- 建立严格的审查监督机构,增强对游泳安全教育的监管力度。
这起事件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一个社会警示。它提醒我们,游泳安全不容忽视,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关系到生命安全。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的游泳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