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揭秘:公共场合拍摄的法律边界
央视新闻揭秘:公共场合拍摄的法律边界
近日,央视新闻报道了一起关于公共场合拍摄的侵权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涉及个人隐私,更触及了当前短视频时代下,公共场合拍摄行为的法律边界问题。
从一个案例看公共场合拍摄的法律风险
湖北武汉的小丽(化名)在某餐厅就餐时,发现有人正在拍摄探店视频,且镜头对准了她的座位方向。小丽当场表示不愿意被拍,但随后她还是在对方发布的探店视频中看到了自己的影像。
这一经历给小丽带来了困扰。她尝试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删除视频,但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最终,小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短视频平台告上法庭。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文兵指出,该视频未经小丽同意就公开了她的肖像,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因此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考虑到视频的传播范围和影响,法院最终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公共场合,我们是否可以随意拍摄他人并发布到网络上?
法律专家解读:公共场所拍摄的法律边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表示,大众对肖像权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人认为肖像权只属于明星等公众人物,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普通人和明星的肖像权保护是平等的。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公共场所,即使是普通人的肖像也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并发布他人影像。
公共场合拍摄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那么,在公共场合,我们是否完全不能拍摄他人呢?答案并非绝对。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有几种情况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但这些例外情况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例如,新闻报道中的“不可避免”原则,意味着只有在无法避开的情况下才能拍摄;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也不能成为随意拍摄路人的借口。
实用建议:如何合法合规地拍摄
对于经常在公共场合拍摄的博主和普通公众,法律专家给出了以下建议:
征得同意:在拍摄前,尽量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基本的尊重和礼貌。
技术处理:如果无法获得同意,可以考虑对影像进行技术处理,比如打马赛克或模糊面部特征,以保护隐私。
增强意识:拍摄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避免因无知而违法。
平台责任:网络平台也应加强内容审核,对于明显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内容,应及时处理。
随着短视频的普及,公共场合拍摄已成为常态。但拍摄自由并不等于侵权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被随意公开。正如黄尹旭副教授所说:“随手拍”可能带来法律风险,拍摄者应时刻保持警惕,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享受拍摄乐趣的同时,我们更应该遵守法律边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公共场合既享受拍摄的乐趣,又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实现真正的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