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法院判决猴子伤人案:饲养方管理不善被判全责赔偿
广州番禺法院判决猴子伤人案:饲养方管理不善被判全责赔偿
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猴子伤人案件作出判决,引发社会关注。这起发生在2014年的案件,不仅关系到受害者权益,更折射出动物饲养和管理中的法律边界问题。
案件回顾:猴子逃逸伤人,谁之责?
2014年8月19日下午,广州市番禺区大夫山森林公园内发生了一起意外事件。公园内经营钓鱼场的王先生被一只逃逸的猴子咬伤,造成全身多处皮损,右手第五指末节严重受伤。经调查,这只猴子是从钓鱼场士多店旁的八角铁笼中逃出,而铁笼因年久失修未能有效约束动物。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归属。王先生认为,根据他与广州市番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他仅负责八角铁笼周围的卫生清洁,并未涉及猴子的饲养和管理。而番某公司则辩称,协议中已明确八角铁笼由王先生使用和管理,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负责。
法院判决:原饲养人担全责
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番某公司作为涉案猴子的管理人,在猴子逃逸期间造成王先生损害的,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番某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427.01元。
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动物伤人事件的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典型案例:违规养犬屡遭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边界。其中,多个案例涉及违规养犬问题:
- 在徐某某诉刘某某案中,刘某某因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斯某因任由7岁儿子遛犬导致婴儿受伤,被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
- 张某乙饲养的大型犬追逐路人致其摔倒受伤,法院认定即使无直接接触,饲养人仍需承担责任。
广州举措:严管动物伤人事件
广州市在动物伤人事件处理方面采取了多项严格措施:
- 公园、餐厅、酒店、博物馆等场所全面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 小区物业对未拴绳的犬只采取零容忍政策,一律按流浪狗处理。
- 明确规定38种危险犬只禁止饲养,包括比特斗牛梗、西藏獒犬、罗威纳犬等。
市民如遇流浪犬只,可拨打110报警或告知居委会处理。同时,《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文明养犬:责任与义务
这起猴子伤人案及后续的法律判决,再次提醒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饲养动物时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动物饲养人不仅是动物的管理者,更是公共安全的责任人。
正如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所言:“‘很萌很可爱’的犬只,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这不仅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更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只有全社会共同遵守养犬法规,才能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