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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法院判决猴子伤人案:饲养方管理不善被判全责赔偿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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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广州番禺法院判决猴子伤人案:饲养方管理不善被判全责赔偿

引用
搜狐
11
来源
1.
https://www.sohu.com/a/70674031_115401
2.
https://www.sohu.com/a/531626779_121346145
3.
https://travel.ifeng.com/news/china/detail_2011_07/21/7839382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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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37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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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yfy.gzcourt.gov.cn/xwzx/xwxc/2016/04/25090518437.html
6.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4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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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xfj.gz.gov.cn/fzzfjs/content/post_9285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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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n/gn/2016-07-28/detail-ifxunyyf604854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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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yfy.gzcourt.gov.cn/xwzx/xwxc/2016/08/04073825182.html
10.
https://www5.zzu.edu.cn/fxyzx/info/1006/58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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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aiyin.gov.cn/byssfj/yasf/art/2024/art_ec47274a1497459987992b2b394afb72.html

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猴子伤人案件作出判决,引发社会关注。这起发生在2014年的案件,不仅关系到受害者权益,更折射出动物饲养和管理中的法律边界问题。

01

案件回顾:猴子逃逸伤人,谁之责?

2014年8月19日下午,广州市番禺区大夫山森林公园内发生了一起意外事件。公园内经营钓鱼场的王先生被一只逃逸的猴子咬伤,造成全身多处皮损,右手第五指末节严重受伤。经调查,这只猴子是从钓鱼场士多店旁的八角铁笼中逃出,而铁笼因年久失修未能有效约束动物。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归属。王先生认为,根据他与广州市番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他仅负责八角铁笼周围的卫生清洁,并未涉及猴子的饲养和管理。而番某公司则辩称,协议中已明确八角铁笼由王先生使用和管理,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负责。

02

法院判决:原饲养人担全责

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番某公司作为涉案猴子的管理人,在猴子逃逸期间造成王先生损害的,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番某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427.01元。

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动物伤人事件的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03

典型案例:违规养犬屡遭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边界。其中,多个案例涉及违规养犬问题:

  • 在徐某某诉刘某某案中,刘某某因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斯某因任由7岁儿子遛犬导致婴儿受伤,被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
  • 张某乙饲养的大型犬追逐路人致其摔倒受伤,法院认定即使无直接接触,饲养人仍需承担责任。

04

广州举措:严管动物伤人事件

广州市在动物伤人事件处理方面采取了多项严格措施:

  • 公园、餐厅、酒店、博物馆等场所全面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 小区物业对未拴绳的犬只采取零容忍政策,一律按流浪狗处理。
  • 明确规定38种危险犬只禁止饲养,包括比特斗牛梗、西藏獒犬、罗威纳犬等。

市民如遇流浪犬只,可拨打110报警或告知居委会处理。同时,《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05

文明养犬:责任与义务

这起猴子伤人案及后续的法律判决,再次提醒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饲养动物时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动物饲养人不仅是动物的管理者,更是公共安全的责任人。

正如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所言:“‘很萌很可爱’的犬只,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这不仅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更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只有全社会共同遵守养犬法规,才能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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