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 Quinlan事件:一场改变美国“尊严死”立法的医疗争议
Karen Quinlan事件:一场改变美国“尊严死”立法的医疗争议
1975年,美国新泽西州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美的医疗案件,这起案件不仅改变了美国的医疗伦理,更推动了全球关于“尊严死”的立法讨论。这便是Karen Quinlan事件。
21岁的Karen Quinlan在一次聚会上因药物过量导致昏迷,被送医后虽保住生命,却陷入永久植物人状态。医生诊断认为,她苏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面对这一残酷现实,Karen的父母做出了一个艰难决定:要求医院停止使用呼吸机等生命维持设备。
这一决定立即引发了巨大争议。医院方面坚决反对,认为撤除生命维持设备无异于谋杀,这不仅违反医学伦理,更可能触犯法律。双方僵持不下,最终Karen的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
1975年11月,新泽西州高级法院作出裁决,支持医院立场,理由包括:
- 医院和医生基于专业判断要求患者接受治疗
- Karen本人过去表达的意愿法律效力薄弱
- 隐私权不包括对身体无限制的控制
- 当监护人意见与医生专业意见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医生意见
然而,Karen的父母并未放弃。他们继续上诉至新泽西州最高法院。1976年3月31日,州最高法院以隐私权为突破口,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
- 确认成年人有权基于隐私权拒绝医疗治疗
- 在患者丧失意识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代表患者做出医疗决定
- 虽然患者生前意愿效力有限,但应予以尊重
- 在特定情况下,继续使用生命维持设备可能不符合患者最佳利益
这一判决开创了美国“尊严死”立法的先河。1994年,俄勒冈州通过《尊严死亡法》,成为美国首个允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此后,华盛顿、蒙大拿、佛蒙特、加州、夏威夷等州相继跟进。这些法律普遍规定:
- 仅适用于年满18岁、心智健全的末期病患
- 需经两位医生独立诊断确认生命预期不超过六个月
- 患者必须自愿且多次提出申请
- 申请过程需有见证人,且见证人不得与患者存在利益关系
然而,“尊严死”立法仍面临诸多争议。支持者认为,这体现了对个人生命选择权的尊重,有助于减轻患者痛苦,避免医疗资源浪费。反对者则担忧,这可能被贫困者滥用,成为“经济性 euthanasia”,甚至可能演变为对弱势群体的变相压迫。
从全球范围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尊严死”的态度各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已全面合法化;日本则通过“尊厳死法”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停止生命维持治疗。在中国,虽然尚未明确立法,但“尊严死”理念正逐渐引起关注。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总干事罗点点等人,积极倡导在不可治愈伤病末期放弃过度治疗,强调“尊严死”并非“安乐死”,而是让患者在充分知情同意的基础上,选择放弃徒增痛苦的治疗方式,以更自然、舒适的方式离开人世。
Karen Quinlan事件距今已近半个世纪,但它引发的关于生命尊严、个人选择与医学伦理的讨论仍在继续。正如罗点点所说:“尊严死不是安乐死,而是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死亡的坦然面对。”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如何平衡生命延续与生命质量,如何在医学进步与人性关怀之间找到平衡,仍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