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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4365.com/zs/720401.aspx

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民事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本文将从多个维度解析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民事责任能力不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二者在位阶上等同且无必然联系。受法律责任的条件是需有责任能力。责任源于义务,而有履行义务之资格才能涉及义务的履行,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逻辑演绎的结果,必然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作用领域不同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是为保护意志薄弱、意思能力不完全者从而使民事活动公平合法有效地进行。其核心在于行为源出自意思表示,且为追求法律的正当性评价,其作用领域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责任的产生,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背离于法的正当价值,应发生于在侵权行为领域和违约领域。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要件不同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德国民法典》第828条规定和《日本民法典》第712条规定表面上似乎都承认:民事行为能力是决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与否的前提,但是,仔细分析则不难看出:

《德国民法典》828条更加强调了“还没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不对其负责”由此则可以推知立法者之真意就是:第828条中未满7周岁的人与已满18周岁的人相比,其差别在于欠缺生活经验和据常识对行为后果的判断的能力。所以本款规定之核心在于对欠缺相应的识别能力的强调,而非年龄是达到18周岁的红线。

同理,《日本民法典》第712条强调的重点在于“识别能力”。由此可知,有识别能力者,才要负担责任,即识别能力才是责任能力的核心之处。

识别能力与意思能力又有何区别呢?首先,意思能力包含的不仅是对意志的控制,还包括对行为后果在法律上将要发生制评价的预判。而识别能力,仅是“行为人足以负担侵权行为法上之赔偿义务之识别能力”,其要求相对较低,识别能力仅仅是对与基本善恶、对错的判断,源于人的朴素的正义感和对社会和生活常识的基本认知,不需要有较高的智力活动参与,就像一个七岁的小孩子可以明知不能够打坏别人的东西,不能随意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但是却未必知道签订一份契约或者设立一份遗嘱,以及其随后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因此,二者在意识层次上实有高下之别,而且差别明显。其次,识别能力仅要求一旦造成损害后果,据生活常识和起码道德能够做出判断即可。而意思能力是在判断基础上形成的推理,不仅要求内心意思形成和以行为将其表现出来,还要求对法律上的评价做出预测。因此,意思能力显然是一种高级能力:“法律行为追求一种法效生活,需要有交往关系中平衡合理的计算利益和智慧,所以应有较高的意思能力,才能使行为人达到预期的效果;而责任行为则是一种对正常法律生活的破坏,是对不害他人的基本生活准则的违背,这仅仅需要起码的生活常识就可以避免,因此只需要很低的辨别能力即可。”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概念、作用领域以及构成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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