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导案例:打击网络隔空猥亵
最高检指导案例:打击网络隔空猥亵
2024年3月,北京门头沟区一名11岁女孩小陈在某网络社交平台搜索“免费学习监督”时,遇到了一个名为“吃池池”的用户。对方不仅询问了小陈的个人信息,还要求她必须服从命令,并最终强迫她拍摄裸照和视频。当小陈的母亲发现这些异常后立即报警,警方调查发现,“吃池池”真实身份是某大学大三学生周某,除了小陈外,他还以类似手段侵害了其他多名未成年人。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
这起案件是近年来高发的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例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明确指出,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什么是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隔空猥亵中的未成年人定义需结合刑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综合界定:
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个体,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但刑事罪名中“儿童”特指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罪规定)。
隔空猥亵对象:
- 14周岁以下:无论是否自愿,只要行为人以性刺激为目的诱骗、胁迫其暴露隐私或实施淫秽行为,即构成猥亵儿童罪,无需证明强制手段。
- 14-18周岁:需证明行为人存在胁迫、诱骗或其他强制手段(如威胁公开隐私)迫使其实施相关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无需身体接触:
- 即使通过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发送裸照、视频聊天等非接触行为,只要满足性刺激目的,即视为猥亵行为,与传统接触式犯罪同质化处理。
- 例如:冒充“星探”诱骗儿童发送裸照,或通过红包利诱未成年人裸聊。
证据标准:
- 聊天记录、视频截图、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是关键证据,需及时固定并报案。
- 未成年人因恐惧或羞耻未及时报案不影响定罪,司法机关可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证据。
法律后果
猥亵儿童罪(14周岁以下):
- 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情节(如多人/多次、公共场所实施):5-15年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14-18周岁):
- 需证明存在强制手段,否则不构成犯罪;
- 刑期一般为5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新司法数据
据统计,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7761人。其中,起诉“隔空猥亵”“线上联系、线下性侵”等犯罪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近六分之一。这些数据表明,网络隔空猥亵已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犯罪类型,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4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中,专门强调要“聚焦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大力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把网络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点进行部署和推动。
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隔空猥亵犯罪形势,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提高防范意识和技术手段,以保障儿童在网络环境中的安全。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帮助他们识别和远离潜在的网络风险。同时,网络平台也应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完善风控机制,及时发现和阻止可疑行为。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这类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