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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的职能、权力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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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的职能、权力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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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229/17/57999716_1143276040.shtml

美国总统的权力和职能在美国政治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从宪法赋予的权力到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总统在行政、立法、外交和军事等领域拥有广泛的权力,同时这些权力也受到国会、法院和宪法本身的制约。本文将深入探讨美国总统的职能、权力及其限制,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复杂的政治角色。

总统权力的来源

美国总统的权力根源可追溯至宪法的授权、国会的委托、历史先例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决。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主要涵盖五个关键领域:作为国家元首的象征性角色、行政权的执行、立法倡议及议案否决权、外交权以及军事指挥权。此外,宪法中的某些弹性条款,如“行政权属于总统”及“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为总统权力的扩展提供了宪法基础,并通过最高法院的解释进一步增强了这些权力的适用性。

国会对总统的授权则体现在通过立法将特定决策权委托给总统,这可能扩大了总统的宪法权力或将其权力扩展到宪法未明确规定的领域。然而,国会在授权时通常会附加限制性条款,规定总统的行动范围和必须遵循的标准,以及授权的有效期限。尽管存在立法否决权,但该权力在1983年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从而限制了国会对行政权力的直接干预。

历史上总统行使权力的先例对后续总统具有指导意义,如行政特权和扣压拨款权等均源自先例。行政特权的概念可追溯至英国政治理论家约翰·洛克的思想,他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行政长官有权采取行动,即便这可能违反法律。林肯总统在未经国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南方各州发动战争,成为行使行政特权的显著先例。

美国最高法院拥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其通过案件裁决对宪法进行新的解释,从而可能扩大或限制总统的权力。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最高法院倾向于宽泛解释宪法,特别是在外交和国防领域,进一步增强了总统的权力。

尽管法律为总统权力提供了基础,但总统职位的特殊性质也是其权力的重要来源。作为由全国人民选举产生的唯一官员,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能够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总统同时是执政党的领袖,在国内外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民众期望总统提供强有力的领导。现代传播媒介和通讯手段为总统提供了与选民直接联系和影响舆论的渠道,这些非正式的权力来源与宪法授权和惯例相结合,使得总统在当代美国政治中的地位超越了立法和司法部门。

然而,总统并非绝对权力的持有者,其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确限制。爱德华·科温教授在1957年的著作中首次提出,总统在美国政治中扮演五大角色:国家元首、主要外交家、武装力量总司令、主要立法者和最高行政长官。此外,总统还担任本党领袖和“政治经纪人”的角色,这些角色全面反映了总统的职能和权力。

国家元首

尽管美国宪法并未明文指定总统为国家元首,但其赋予总统的某些职权实质上赋予了总统国家元首的职能。具体而言,宪法授权总统“缔结条约”、“任命大使”、“接见大使”、任命联邦法官和行政官员,以及“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这些权力在传统上属于国家元首的职责范畴。因此,尽管宪法未明确界定,总统实际上兼具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的双重角色。

在其他国家,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可能由不同的人担任,其中国家元首主要承担象征性和礼仪性职能,而无实质性权力。然而,在美国,总统既是国家的象征也是政府的行政首脑。宪法并未明确区分这两种角色的职权,而是将一系列权力授予总统。总统在履行职责时,其行为往往难以划分为纯粹的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职能。例如,总统可能主持欢迎外国元首的仪式、接见外国使节、在重要场合发表演说、授勋,甚至为橄榄球赛季开球,这些活动既包含象征性和礼仪性元素,也体现了行政领导的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在某些方面超越了其他西方国家的元首。以赦免权为例,美国总统行使赦免权时无需国会的事先决定或同意,这在其他国家可能是不可想象的。历史上的例子包括杰斐逊总统对1798年惩治叛乱法下判刑的反联邦党人的赦免,以及约翰逊总统对犯叛国罪的南部同盟分子的赦免。后者的赦免曾受到国会的挑战,但最高法院的裁决确立了总统赦免权不受国会干涉的原则。此外,卡特总统对越南战争期间逃避兵役者的赦免,以及福特总统对尼克松总统任职期间一切刑事犯罪的事先赦免,均未引起争议,进一步证明了总统赦免权的独立性和广泛性。

美国总统的权力结构体现了一种独特的政治设计,其中总统的职权既包括传统的国家元首职能,也涵盖了行政首脑的实际权力,且在某些关键领域,如赦免权,总统的权力甚至超越了其他国家元首的权限。这种设计反映了美国宪法对权力分配的深思熟虑,旨在平衡不同政治角色之间的权力,同时确保行政效率和国家统一。

行政首脑

在美国政治体系中,总统的角色和权力是复杂而多面的。尽管美国宪法并未明确将总统称为“行政首脑”或“政府首脑”,但总统实际上履行着这些职能,并且宪法确实赋予了总统作为行政首脑的一定权力。这些权力虽不完备,但总统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地位得到了广泛承认。

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确立了总统作为行政首脑的地位和权力。理论上,总统拥有指挥和监督行政部门各部和机构的权力,这些部门和机构都应对总统负责。各部部长和独立机构的首长作为总统在各自领域的顾问,应遵循总统的意志和政策,不得发表与之相悖的言论。当政府官员不同意总统的政策而又不愿保持沉默时,他们通常只能选择辞职或被免职。

总统的监督法律执行的权力由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赋予,规定总统“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这一条款具有极大的弹性,允许总统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并在国内使用武装力量。总统作为武装力量的总司令,有责任根据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的请求平定内乱,或应对因经济和社会纠纷引起的骚乱。

总统的任命权是其作为行政首脑的重要权力之一。根据宪法规定,总统有权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合众国官员。随着文官制度的发展,大量职业文官的任命权从总统转移到了各部和机构。今天,新总统可以任命的官员已减少到大约1万人左右,其中包括大约两千七八百名专职的政治任命官员,他们负责监督和指导280余万文职人员,实施总统的政策。

总统的免职权,尽管宪法未明文授予,但经过最高法院的裁决,总统有权任意免除由他任命的官员的职务,除了法官。此外,总统还有权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尽管最高法院宣布紧急状态并不产生新的权力,但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以行使平时不能行使的权力。

美国总统作为行政首脑的职能和权力是由宪法赋予的,并通过历史实践和最高法院的解释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明确。总统的权力在执行法律、任命和监督政府官员、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和平衡。

总统的立法权

在美国宪法框架下,立法权属于国会,但为了维持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总统也被赋予了一定的立法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统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以至于在实践中,总统实际上被视为“主要立法者”。

首先,总统拥有立法倡议权。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三款,总统有责任向国会报告联邦情况,并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国会审议。这包括每年向国会提出的国情咨文、预算咨文和经济咨文,这些构成了总统的主要立法方案。总统还可能就各种专门问题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这些建议往往决定了国会的主要议事日程。

其次,总统享有编制和提出联邦预算草案的权力,这是1921年国会通过的预算和审计法授予的。尽管总统提出的预算案通常被国会接受,但国会也有权对其进行修改。

再次,总统拥有议案否决权,这是其最重要的宪法权力之一。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七款,国会通过的立法必须经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通过否决文书或搁置否决来拒绝国会的议案。尽管国会可以通过2/3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但这在美国历史上并不常见。

此外,总统还拥有委托立法权。国会经常将广泛的立法权委托给总统,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事务。这种委托立法权的范围广泛,包括经济、贸易、工业、农业等多个领域。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允许国会将真正的立法权委托给总统或行政机构,只要国会在法律中明确其立法意向并规定总统或行政机构应遵守的准则。

最后,总统可以通过召集国会紧急会议、行使行政特权、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间接影响和控制国会的立法。现代通讯工具的发展,尤其是无线电广播和电视,为总统提供了直接诉诸选民、影响舆论的重要手段。

总统在立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权力和影响力在不断扩大。然而,总统的这些权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在国内事务方面。总统的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授权的结果,也是法院对宪法从宽解释的产物。

总统的外交权和军事权

根据美国宪法,外交事务和军事事务的权力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但两者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存在明显差异。总统在外交政策方面处于支配地位,是外交政策的决策者,其权力包括与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缔结条约以及任命大使,尽管这些行为需要参议院的批准。最高法院在1936年的美国诉柯蒂斯一赖特公司案中确认了总统在外交事务上的固有权力,加强了总统的外交权。随着美国成为超级大国,总统在外交政策方面的权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经常在未事先与国会磋商的情况下采取重大外交行动。

在军事事务方面,尽管宪法明文规定只有国会有权宣战,但总统实际上掌握了在国外进行战争的权力。作为武装力量的总司令,总统有权在世界任何地区部署部队,命令军队作战,并为保护国家安全采取必要的行动。历史上,总统多次在未经国会宣战的情况下派遣军队参与海外冲突。1973年的战争权力决议案试图限制总统的战争权力,要求总统在使用军事力量前与国会进行更密切的协商,并在一定期限内撤军除非得到国会的进一步授权,但这一决议并未能有效阻止总统在海外部署军队。

此外,总统通过“任命大使”和“接见大使”的权力,间接拥有承认或不承认外国政权的权力,这种权力曾被多位总统用作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总统也有权缔结条约和签订行政协议,其中行政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并且具有与条约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废约权方面,最高法院实际上确认了总统有权不经参议院同意废除条约。

美国总统在外交和军事事务上拥有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力在实践中往往超越了宪法的文字规定,体现了总统在这些领域的主导作用和灵活性。然而,总统的这些权力也受到宪法框架、国会的监督以及最高法院的解释所施加的限制。

本党领袖

美国总统作为其政党的领袖,虽然不具备正式的领导、指挥和控制本党的权力,但由于其在政党中的独特地位,对党内具有显著的影响力。首先,总统被视为政党的象征,其个人名望直接影响党的形象和公众对政党的看法。其次,总统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资源,如直接任命官员、批准联邦工程、协助筹措竞选经费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影响和团结党内力量的手段。

尽管总统在党内具有凝聚力,但其团结全党的能力是有限的,主要依靠说服、个人声望和政治技能,而非纪律手段。这使得美国总统作为政党领袖的权力和作用相较于英国首相等其他政治体系中的执政党领袖要小得多。

美国政治学界对总统权力的看法不一,有的认为总统权力极大,有的认为总统权力受到诸多限制。实际上,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总统的地位和权力已大为增强,总统已成为全国政府的权力中心,决定立法议程,制定并执行重大政策。然而,总统的权力仍然受到国会、法院、州和地方政府、利益集团、舆论和选民的制约。总统不能命令和控制国会,甚至不能完全控制庞大的行政机构。因此,总统的权力虽大,但并非专制,而是受到限制的。每位总统实际行使的权力因个人能力、国内外形势和所处理问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尤其在危机时期和对外事务方面,总统的权力表现得更为明显。

总统同国会的关系

美国总统和国会是联邦政府的两个权力中心,各自拥有宪法授予的独立权力,并具备相互制约的手段。虽然两者之间时常出现权力之争和对立,导致僵局,但这种关系对于理解美国政治制度至关重要。然而,过分强调二者的对立并否定三权分立的积极作用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国会和总统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政局稳定和国防等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

在基本国策上,国会和总统的合作是主要的,这种合作不仅体现在立法建议的通过率上,还体现在国会表决中总统立场的占上风比例上。尽管总统的立法建议在国会获得通过的比例通常低于50%,但总统在国会投票中占上风的情况约占3/4。这表明,尽管存在制衡,国会和总统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能够实现合作。

尽管总统在政府权力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国会依然是制衡总统的重要力量。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宪法框架依然有效,国会和总统的关系是制衡与合作并存的。这种关系确保了美国政府的决策过程既有序又灵活,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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