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随意殴打他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以案释法:未成年人随意殴打他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未成年人随意殴打他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释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后果,并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学校里,高年级同学随意殴打低年级同学;为了好玩,强拿硬要别人的财物;追逐、拦截、侮辱别人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被告人小红(化名)因怀疑小丽(化名)、被告人小梅(化名)盗窃其包内钱款而纠集被告人小华(化名)、小欣(化名)、小婷(化名)等人以索要被盗钱款为由对小丽、小梅进行威胁,因索要未果,小华、小红、小欣、小婷等人对小丽实施殴打,小梅为自证清白加入对小丽的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小红、小欣、小婷等人不停对小丽进行凌虐、侮辱,并在旁观人员起哄下强行扒小丽的衣物。期间,侵害过程被在场人员用手机录制视频后在网络发布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丽之伤应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红、小华、小欣、小婷、小梅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凌虐、侮辱他人,犯罪手段恶劣,致一名未成年人轻微伤,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五被告人适用实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小红、小华、小欣、小婷、小梅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小红、小华、小欣、小婷、小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及表现,被告人处于青春期思想不成熟,缺少辨别是非的能力,法律意识淡薄;父母或离异或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庭审结束后对各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错误性,监护人表示缺乏与孩子的交流和沟通,今后定加强管教,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学校、社会都应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家长应该加强对孩子的管理和教导,关心孩子成长的变化及时鼓励或纠错引导;学校应该积极成立反欺凌小组,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同学人际关系,遇到侵害如何正确保护自己,及时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杜绝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现象的发生;社会以及涉网职能部门也应对已流传的图文等加以管控,避免泄露被害人信息或经“信息再加工”等对被害人以及其亲属产生二次伤害;司法部门也要配合好学校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本文原文来自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