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案例:业绩不达标被辞退,公司被判支付4万赔偿金
上海法院案例:业绩不达标被辞退,公司被判支付4万赔偿金
2023年,上海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业绩不达标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更折射出当前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业绩不达标被辞退,员工索赔4万余元
销售员张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三年后,公司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无工资;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后公司以张先生连续三个月业绩未达标为由,未支付其工资,并告知其不用再来上班,人事最终发出解除通知。
张先生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相应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公司支付4万余元赔偿金及7千余元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补充协议约定无效,公司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有法定无效情形的除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已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应与劳动者任意约定解除条件。
本案中,补充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关于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的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且鉴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除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基于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应属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判决,约定无效,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万余元及工资差额7千余元。
法律分析:业绩不达标能否直接辞退?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能否通过补充协议约定“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的条款。法院的判决清晰地表明了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
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业绩不达标,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先履行培训或调岗的义务。
转移用人风险:业绩不达标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如果允许用人单位通过补充协议约定“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实质上是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人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劳动者,这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忽视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损害劳动者权益:这种约定忽视了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成长周期和能力提升过程,一旦业绩不达标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启示与建议
这起案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用人单位:在制定业绩考核制度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规章制度任意设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义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如果遭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这起案件的判决,再次强调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任意突破法律边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企业更应注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